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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台灣地區由於民眾購屋時多會向銀行貸款並分期償還,銀行為了保障債權,在放款同時就會要求民眾應投保與貸款金額及年數相同的火災保險,俗稱「長期住宅火險」,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因為開辦一年期「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才全面改觀,但在一般民眾心態上無論是「長期住宅火險」或一年期「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都認為只不過是向銀行貸款的附加條件而已,而鮮少去注意保障內容、己身權益、以及保險真正的目的。
台灣每年發生一萬多起的火災、十萬件竊盜、數不清的居家意外事故,颱風、洪水、地震更是隨時可能吞噬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家園,而且不論是風、火、水、震、盜等所造成的損失,常常大到不是一般民眾所能承受的程度,但怪的是大家對能夠保障這些風險的「住宅保險」也最不在意,其實不論是自有房屋或賃屋居住,也不管是否有貸款,只要花一點心思與成本,住宅保險的保障也可以很完整的規劃。所以請掌握以下五大注意事項,千萬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1 住宅火災保險不只保火災
包括長期或一年期的住宅火災保險,顧名思義似乎就是保障火災事故造成住宅毀壞的損失,但在台灣地區,這張保單在經過了特殊演變之後,承保範圍其實已經被擴大了,譬如家中瓦斯爆炸所致損失,雖未起火也可理賠,飛機或車輛撞毀住家已列為自動承保項目,甚至意外引起的煙燻損害,或因承保事故發生而必須另行租房子的費用(有限額)都是保障的範圍。至於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向銀行貸款而投保的一年期住宅火險,除了上述的各種保障之外,還包括了地震保險,保額一百二十萬元(前提是必須房屋全毀),至於其他事故如颱風洪水、土石流、竊盜、山崩、地層下陷、滑落……等也都可以加費申請加保。
2 長期火險可以加保地震險
由於地理結構的特殊,地震永遠對台灣民眾有巨大的威脅性,沒有辦理貸款的自有房屋,當然可以自行向產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但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前因辦理貸款而投保長期火災保險的民眾就沒有基本地震險的保障了。事實上目前產險公司也開放可以長期住宅火險為主保單、每年附加投保一年期的基本地震險,在多震的台灣,民眾應向產險公司申請加保才能確保震災的保障。
另外由於基本地震險的額度僅有一百二十萬元,而且房屋全損才能理賠,因此在做家庭產險規劃時,若計算房屋的造價後發現額度不足或實在需要部分損失的賠償,則可以再加保住宅任意或超額地震保險,但由於並不一定每家產險公司都有這樣的服務,所以必須在考量整體需求後再來選擇產險公司的配合。
3 投保的金額適當嗎?
一般因貸款而投保的住宅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的設定多依貸款額度而定,但保險公司理賠標準卻是依據實際造價,因此就容易產生保額不足或過高的情況,如果是保額過高,只是浪費了少許保費而已,但萬一是保額不足(貸款額度比較低時就容易造成此種情形)則保險理賠時便會有受「依比例部分理賠」規定的影響,而無法得到全部的實際損失賠償。所以(包括未貸款的房屋)保險金額都必須重新計算過才能獲得真正的保障,其計算公式如下:
保險金額 每坪造價×使用坪數 + 裝潢總價
4 動產要記得保
房屋發生事故受部分損失時,通常受害最大的是動產而非建築物,但一般在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時,卻都只保了建築物,尤其在有貸款時,因保單抵押權人條款的規定,抵押權人(如銀行)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建築物受損時保險金會優先給付銀行(火險一百%、地震六十%),此時被保險人就沒有受償金額來渡過難關,所以此時動產的保險,反而是被保險人最大的保障來源,尤其對租屋的承租人來說,動產就是全部的財產,更應該投保動產保險,不過標準保單的動產通常是指一般傢俱、衣李、電器用品,應不包括特殊物品如貴重金屬、古玩、藝術品等(除非有特殊約定承保條件),然而無論如何,動產的納保是家庭保險規劃相當重要的觀念。
5 房屋過戶後,未到期保費應申請退費
在長期住宅火險,因保單期間長達一、二十年,期中若將房屋賣掉,此時長期火災保險仍未到期,則未到期的保險費當然應該申請返還;另外若房屋發生非保險事故而毀損,如林肯大郡因地層下陷而倒塌但只投保火險,所以是發生了非承保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消滅,在契約自然終止的狀況下,也當然應該申請退回未到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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