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件人姓名: | |
| 收件人Email: | |
| 寄件人電話: | |
李先生於民國八十三年投保了一張養老保險,當時並沒有告知保險公司他的高血壓症狀已有六年之久。一直以來他的血壓狀況控制得當,也沒患過其他疾病。但是一年前,他卻因為感冒高燒不退而引發嚴重中風,導致死亡。當受益人申請死亡理賠金時,卻遭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李先生曾有一段時間沒有繳交保費,導致保險契約停效,雖於民國八十九年申請復效,但當時並沒有在復效申請書的詢問事項中據實告知身體狀況,已嚴重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依復效申請書的約定,保險公司得主張解除契約,認定此復效無效。
不過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戶唯有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才負有告知的義務,至於申請保單復效時,保險法並無規定保戶非告知不可,而且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保險費及其他費用清償後,翌日上午零時,開始恢復其效力。」因此,只要保險公司同意保戶復效,那麼保戶繳足相關費用之後,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
但保險公司卻強調,復效申請書中的「特別約定事項」算是特約條款的一種,而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因此,保險公司認為這樣的主張並無不妥。
筆者認為,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保險公司於復效申請書中加註告知義務,似有增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義務,並有擴張法令之嫌。進一步而言,嚴格審理復效本即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公司實在不應將這樣的責任,轉嫁到與相較之下往往處於弱勢的保戶身上,甚至轉變成保戶的「義務」。
而復效申請書另訂的「特別約定事項」究竟算不算「特約條款」呢?
根據財政部的行政釋令(台財保第852365031號函)解釋:「保險契約雖為任意契約,但須以不違背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原則;復效申請書中增訂據實告知義務之特約條款,與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規定相悖。」
言盡於此,其理已明。
| 編輯推薦 | ||
人壽保險 26天逾280人熱到送醫!中暑致死,保險會賠嗎?天氣好熱,全球恐再創高溫!今(2023)年還不到7月,各地接連傳出熱傷害事件。印度高溫飆破40度,短... | 財產保險 停車塔墜落意外,強制險不賠受傷駕駛台北市一名33歲女子李潔瑩昨(3)日下午載著父母與妹妹,準備倒車進入住家停車塔內,但鐵門尚未開啟,車... | 市場訊息 《重要新聞》2025年03月18日
健康署:乍暖還寒溫差大 護心保暖有訣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