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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沒有祖父母除戶證明 團保身故金賠不下來?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3.01.01 (月刊)

Q:台北王小姐問

我是馬來西亞華僑,全家來台定居已經二、三十年,父親很早就過世,母親幾年前也因病身亡,剩下哥哥、姊姊和我三人。沒想到,去(一一一)年才五十八歲的哥哥卻因心臟病身亡。哥哥是骨科醫師,未婚也無子女,後事及相關繼承都由我和姊姊處理。

哥哥有醫師公會的團體保險,申請理賠時,壽險公司卻要求必須提供我祖父母的除戶證明,以確認他們都已經過世。但馬來西亞沒有除戶證明,加上祖父母早在我父親二十幾歲時就已相繼過世,保險公司卻堅持一定要有這樣的文件,擺明就是故意刁難。請問,保險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另外,哥哥的勞保我也領得一頭霧水。其中有一項給付約一七九萬元,勞保局的人說,因這兩年投資狀況不佳,所以這筆錢縮水不少,為什麼會這樣?另外,我們還領了一筆四十五萬八千元的勞保津貼。

保險實在太複雜了,可以麻煩貴中心顧問,幫我了解看看,哥哥的這些勞保給付是否正確?

 

現保服務中心顧問答

王小姐的哥哥(以下簡稱王醫師)因病身亡,他有參加醫師公會的團體定期壽險,保險金額三十萬元。依該團體保險條款規定,身故受益人的順位,除指定身故受益人之外,其餘順位為: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祖父母。五、孫子女。六、兄弟姊妹。

身故受益人是兄弟姊妹

請領理賠須檢附哪些資料?

王醫師未婚無子女,在父母及祖父母皆已過世情況下,兩個妹妹便成為他的法定繼承人,雖然該團體壽險身故受益人的順位與民法繼承編規定不同,但依該保單條款規定,在王醫師未事先指定其他受益人情況下,受益人的順位便來到「兄弟姊妹」,也就是王醫師的兩個妹妹。

由於壽險公司在理賠審核時,除了會要求提供死亡證明書、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外,為了確認受益人的人數與身分,還會要求提供「繼承系統表」、「受益人目前最新的戶籍謄本」以及「前面順位受益人的除戶戶籍謄本」,以確認前面順位受益人皆已身亡。王家姊妹前面順位的受益人就是她的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的除戶證明沒有問題,但祖父母的部分,據王小姐表示馬來西亞並未建立除戶資料,使得王小姐無法取得祖父母的除戶謄本。

不過,王小姐表示,她的祖父母在她父親二十幾歲時就已相繼過世,如果她的父母還活著,年齡都已破百,何況清朝年代出生的祖父母。對於依常理判斷已經十分明顯的事實,保險公司卻堅持一定要提供除戶證明,確實不通人情。後來,經過溝通,壽險公司才同意採用簽立「切結書」方式處理。不過,這也讓從提出申請到拿到理賠金竟要花上半年時間的王小姐,對於標榜公平待客的保險公司連連搖頭。

勞保、勞退都由勞保局辦理

兩種制度完全不同

至於勞保的部分,從王小姐提供的書面資料發現,王小姐所說的一七九萬元,並不是勞保給付而是勞工退休金,很多民眾也都會把這兩筆錢搞混,主要是因為這兩種業務都是由勞保局辦理。所謂勞退金是指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的勞工退休金制度,規定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月薪六%的退休金,並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了與原來勞基法的退休金制度區隔,九十四年七月上路的稱為勞退新制,而原來勞基法的制度稱為勞退舊制。

雇主(勞工也可自提)按月提繳所累積的退休金,法令規定,除了喪失工作能力外,必須等到年滿六十歲才能提領,但若在未滿六十歲前身故,則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對於遺屬請領的順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

王醫師五十八歲過世,並未立遺囑,因此,他的勞退專戶所累積的勞退金便由他的兩個妹妹請領。對於未能提供祖父母除戶證明一事,王小姐表示,勞保局了解狀況後就直接採取簽立切結書方式處理。

勞退金由政府統一投資運用

提供二年定存利率保證

對勞退金投資績效不理想一事,因所提繳的勞退金全都委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一運用,該局會定期將投資績效分配到每位勞工專戶中。由於疫情加上去年全球股債大幅下跌,導致勞退基金投資績效不佳,若以去年前九月來看,勞退新制退休金的報酬率是負九.八七%,連帶使得每位勞工勞退專戶累積的收益減少。不過,不論投資績效如何,政府都提供不低於銀行二年定存利率的最低保證。因此當勞工身故或年滿六十歲請領時,勞保局會將勞工開始提繳退休金到領取退休金存儲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則會依法補足。

根據勞保局提供的資料,王醫師從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日起至領取之日止,結算個人專戶的本金為一五一.五萬元,累計收益達二十八.一萬元,此收益累計數高於同期間銀行二年定存利率的保證收益十五.三萬元,因此勞保局按本金加累計收益發給,合計為一七九.六萬元。也就是說,雖然近一、二年勞退基金投資績效不佳,但王醫師勞退專戶累計的投資收益仍比保證利率的累計收益還高,因此可領回勞退專戶本金與收益合計數共一七九.六萬元,這部分是由王小姐與姊姊均分。

請領勞保遺屬年金或津貼

須符合「專受扶養」的條件?

至於勞保給付的部分,被保險人若在保險期間身故,除了五個月喪葬津貼外,若遺有遺屬者,遺屬可按月請領遺屬年金,若被保險人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就有勞保年資者,遺屬也可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只要加保年資滿二年,遺屬津貼可領到三十個月。

至於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的請領順序,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受扶養之孫子女。五、受扶養之兄弟、姊妹。雖然勞保請領的順位與勞退金相同,但是在「孫子女」與「兄弟姊妹」這兩個順位,勞保條例還加上「專受扶養」的條件。也就是若請領人是死者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由於王小姐與姊姊都已成家,也都有很好的工作收入,並不符合「專受扶養」的條件,因此無法請領三十個月的遺屬津貼。不過,條例也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是五個月,但若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喪葬津貼則提高為十個月。因此王小姐領到的四十五萬八千元勞保給付,推算就是十個月的喪葬津貼,王醫師的月投保薪資應該已達最高一級四萬五千八百元,而十個月就是四十五萬八千元。

繼承順位不只《民法》一種

適用法規不同 請領順位也不同

從王小姐哥哥的個案可看出,在發生死亡事故時,當事人所遺留的各項財產、權益、保險給付等,不是只有民法的繼承順序而已,不同的資產會因適用的法規不同,導致請領人的順位與分配方式不一樣。

從上述案例來看,一般商業壽險都有事先指定的受益人,而團體保險因規定身故受益人不可以是公司,要以員工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若是法定繼承人則是依民法規定;但若以轉嫁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為考量,契約條款對死亡給付的順位通常會依勞基法。根據勞基法,勞工因職災死亡時,雇主應提供的死亡補償,遺屬受領的順位為:一、配偶與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而因職業而來的勞退金及勞保給付,遺屬請領的順位也都跟勞基法相同,只是在勞保部分,若遺屬是孫子女或兄弟姊妹,還須符合「專受扶養」的條件。

由於不同法令考量點不同,所以對請領人的順位與條件規範也不一樣,勞基法或勞保,考慮的是當事人身故後,誰幫他照顧遺族的機率比較高,所以把祖父母排在兄弟姊妹之前;而民法的繼承,是以財富傳承為概念,因次順位會先考量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兄弟姊妹,這些規定幾乎是每個人都會適用,不可不知。

各種法規對請求順位規定不同

順位
法令

第一順位

第二順位

第三順位

第四順位

第五順位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的順位)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括子女及孫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勞基法》第59條
(遺屬受領死亡補償的順位)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
(請領退休金遺屬的順位)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勞保條例》第65條
(遺屬津貼請求的順位)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受其扶養的孫子女

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

《強制車險法》第11條
(死亡保險金請領的順位)

父母、配偶及子女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整理製表:《現代保險》雜誌

 

丈夫車禍身亡 200萬保險金要跟公婆均分

若因交通事故死亡,強制車險會提供200萬元的死亡保險金,而請領死亡給付的人,原本規定是受害人的繼承人,2005年修法,改為受害人的「遺屬」,與民法的繼承脫勾。

至於遺屬請領的順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第一順位是父母、配偶與子女,第二順位是祖父母、孫子女與兄弟姊妹分別是第三與第四順位,同一順位的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也就是修法後把父母拉到與配偶、子女同列第一順位,不同於民法所規定的繼承順位。

以某甲車禍身故,遺有配偶與父母3人為例,強制車險200萬元死亡保險金,依強保法規定是由甲的配偶與父母3三人均分,各可領到33.3萬元。

 

勞保條例「歧視單身」?立委提案修法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一旦被保險人死亡,兄弟姐妹須提供被扶養證明,才能請領保險給付,被視為是變相的「歧視單身條款」。

為此,已有至少6名立委提出勞保條例63條修正案,提議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要有「受扶養」事實,更有草案提議,應比照公保提供指定受益人的選擇,避免勞工死亡給付只能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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