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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台北王小姐問
我是馬來西亞華僑,全家來台定居已經二、三十年,父親很早就過世,母親幾年前也因病身亡,剩下哥哥、姊姊和我三人。沒想到,去(一一一)年才五十八歲的哥哥卻因心臟病身亡。哥哥是骨科醫師,未婚也無子女,後事及相關繼承都由我和姊姊處理。
哥哥有醫師公會的團體保險,申請理賠時,壽險公司卻要求必須提供我祖父母的除戶證明,以確認他們都已經過世。但馬來西亞沒有除戶證明,加上祖父母早在我父親二十幾歲時就已相繼過世,保險公司卻堅持一定要有這樣的文件,擺明就是故意刁難。請問,保險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另外,哥哥的勞保我也領得一頭霧水。其中有一項給付約一七九萬元,勞保局的人說,因這兩年投資狀況不佳,所以這筆錢縮水不少,為什麼會這樣?另外,我們還領了一筆四十五萬八千元的勞保津貼。
保險實在太複雜了,可以麻煩貴中心顧問,幫我了解看看,哥哥的這些勞保給付是否正確?
現保服務中心顧問答
王小姐的哥哥(以下簡稱王醫師)因病身亡,他有參加醫師公會的團體定期壽險,保險金額三十萬元。依該團體保險條款規定,身故受益人的順位,除指定身故受益人之外,其餘順位為: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祖父母。五、孫子女。六、兄弟姊妹。
身故受益人是兄弟姊妹
請領理賠須檢附哪些資料?
王醫師未婚無子女,在父母及祖父母皆已過世情況下,兩個妹妹便成為他的法定繼承人,雖然該團體壽險身故受益人的順位與民法繼承編規定不同,但依該保單條款規定,在王醫師未事先指定其他受益人情況下,受益人的順位便來到「兄弟姊妹」,也就是王醫師的兩個妹妹。
由於壽險公司在理賠審核時,除了會要求提供死亡證明書、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外,為了確認受益人的人數與身分,還會要求提供「繼承系統表」、「受益人目前最新的戶籍謄本」以及「前面順位受益人的除戶戶籍謄本」,以確認前面順位受益人皆已身亡。王家姊妹前面順位的受益人就是她的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的除戶證明沒有問題,但祖父母的部分,據王小姐表示馬來西亞並未建立除戶資料,使得王小姐無法取得祖父母的除戶謄本。
不過,王小姐表示,她的祖父母在她父親二十幾歲時就已相繼過世,如果她的父母還活著,年齡都已破百,何況清朝年代出生的祖父母。對於依常理判斷已經十分明顯的事實,保險公司卻堅持一定要提供除戶證明,確實不通人情。後來,經過溝通,壽險公司才同意採用簽立「切結書」方式處理。不過,這也讓從提出申請到拿到理賠金竟要花上半年時間的王小姐,對於標榜公平待客的保險公司連連搖頭。
勞保、勞退都由勞保局辦理
兩種制度完全不同
至於勞保的部分,從王小姐提供的書面資料發現,王小姐所說的一七九萬元,並不是勞保給付而是勞工退休金,很多民眾也都會把這兩筆錢搞混,主要是因為這兩種業務都是由勞保局辦理。所謂勞退金是指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的勞工退休金制度,規定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月薪六%的退休金,並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了與原來勞基法的退休金制度區隔,九十四年七月上路的稱為勞退新制,而原來勞基法的制度稱為勞退舊制。
雇主(勞工也可自提)按月提繳所累積的退休金,法令規定,除了喪失工作能力外,必須等到年滿六十歲才能提領,但若在未滿六十歲前身故,則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對於遺屬請領的順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
王醫師五十八歲過世,並未立遺囑,因此,他的勞退專戶所累積的勞退金便由他的兩個妹妹請領。對於未能提供祖父母除戶證明一事,王小姐表示,勞保局了解狀況後就直接採取簽立切結書方式處理。
勞退金由政府統一投資運用
提供二年定存利率保證
對勞退金投資績效不理想一事,因所提繳的勞退金全都委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一運用,該局會定期將投資績效分配到每位勞工專戶中。由於疫情加上去年全球股債大幅下跌,導致勞退基金投資績效不佳,若以去年前九月來看,勞退新制退休金的報酬率是負九.八七%,連帶使得每位勞工勞退專戶累積的收益減少。不過,不論投資績效如何,政府都提供不低於銀行二年定存利率的最低保證。因此當勞工身故或年滿六十歲請領時,勞保局會將勞工開始提繳退休金到領取退休金存儲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則會依法補足。
根據勞保局提供的資料,王醫師從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日起至領取之日止,結算個人專戶的本金為一五一.五萬元,累計收益達二十八.一萬元,此收益累計數高於同期間銀行二年定存利率的保證收益十五.三萬元,因此勞保局按本金加累計收益發給,合計為一七九.六萬元。也就是說,雖然近一、二年勞退基金投資績效不佳,但王醫師勞退專戶累計的投資收益仍比保證利率的累計收益還高,因此可領回勞退專戶本金與收益合計數共一七九.六萬元,這部分是由王小姐與姊姊均分。
請領勞保遺屬年金或津貼
須符合「專受扶養」的條件?
至於勞保給付的部分,被保險人若在保險期間身故,除了五個月喪葬津貼外,若遺有遺屬者,遺屬可按月請領遺屬年金,若被保險人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就有勞保年資者,遺屬也可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只要加保年資滿二年,遺屬津貼可領到三十個月。
至於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的請領順序,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受扶養之孫子女。五、受扶養之兄弟、姊妹。雖然勞保請領的順位與勞退金相同,但是在「孫子女」與「兄弟姊妹」這兩個順位,勞保條例還加上「專受扶養」的條件。也就是若請領人是死者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由於王小姐與姊姊都已成家,也都有很好的工作收入,並不符合「專受扶養」的條件,因此無法請領三十個月的遺屬津貼。不過,條例也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是五個月,但若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喪葬津貼則提高為十個月。因此王小姐領到的四十五萬八千元勞保給付,推算就是十個月的喪葬津貼,王醫師的月投保薪資應該已達最高一級四萬五千八百元,而十個月就是四十五萬八千元。
繼承順位不只《民法》一種
適用法規不同 請領順位也不同
從王小姐哥哥的個案可看出,在發生死亡事故時,當事人所遺留的各項財產、權益、保險給付等,不是只有民法的繼承順序而已,不同的資產會因適用的法規不同,導致請領人的順位與分配方式不一樣。
從上述案例來看,一般商業壽險都有事先指定的受益人,而團體保險因規定身故受益人不可以是公司,要以員工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若是法定繼承人則是依民法規定;但若以轉嫁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為考量,契約條款對死亡給付的順位通常會依勞基法。根據勞基法,勞工因職災死亡時,雇主應提供的死亡補償,遺屬受領的順位為:一、配偶與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而因職業而來的勞退金及勞保給付,遺屬請領的順位也都跟勞基法相同,只是在勞保部分,若遺屬是孫子女或兄弟姊妹,還須符合「專受扶養」的條件。
由於不同法令考量點不同,所以對請領人的順位與條件規範也不一樣,勞基法或勞保,考慮的是當事人身故後,誰幫他照顧遺族的機率比較高,所以把祖父母排在兄弟姊妹之前;而民法的繼承,是以財富傳承為概念,因次順位會先考量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兄弟姊妹,這些規定幾乎是每個人都會適用,不可不知。
各種法規對請求順位規定不同
順位 |
第一順位 |
第二順位 |
第三順位 |
第四順位 |
第五順位 |
《民法》第1138條 |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無 |
|
《勞基法》第59條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
《勞保條例》第65條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受其扶養的孫子女 |
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 |
《強制車險法》第11條 |
父母、配偶及子女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
無 |
整理製表:《現代保險》雜誌
丈夫車禍身亡 200萬保險金要跟公婆均分 若因交通事故死亡,強制車險會提供200萬元的死亡保險金,而請領死亡給付的人,原本規定是受害人的繼承人,2005年修法,改為受害人的「遺屬」,與民法的繼承脫勾。 至於遺屬請領的順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第一順位是父母、配偶與子女,第二順位是祖父母、孫子女與兄弟姊妹分別是第三與第四順位,同一順位的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也就是修法後把父母拉到與配偶、子女同列第一順位,不同於民法所規定的繼承順位。 以某甲車禍身故,遺有配偶與父母3人為例,強制車險200萬元死亡保險金,依強保法規定是由甲的配偶與父母3三人均分,各可領到33.3萬元。 |
勞保條例「歧視單身」?立委提案修法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一旦被保險人死亡,兄弟姐妹須提供被扶養證明,才能請領保險給付,被視為是變相的「歧視單身條款」。 為此,已有至少6名立委提出勞保條例63條修正案,提議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要有「受扶養」事實,更有草案提議,應比照公保提供指定受益人的選擇,避免勞工死亡給付只能充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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