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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伯在公司大幅改組後,於九十年六月隨著一些老同事辦理退休,當時,除了公司的退休金外,興伯也領了八十幾萬的勞保老年給付。對於勞保局所核付的這筆錢,興伯一直覺得很不合理,因為某些年資比他淺的同事卻領得比他多。
經過瞭解後才知道,原來興伯曾中斷投保過,因此有些年資就沒有被加計計算。但是這樣的法令規定,已經在九十年十二月時修訂,對於興伯的情形,有任何補救措施嗎?
其實早在民國七十七年,勞保條例有關年資的規定就已經修正為「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也就是說,七十七年之後不管中斷投保多久,曾經加保過的年資都可合併計算請領老年給付。但在七十七年前是規定中斷投保超過六年;在六十八年前則是規定中斷超過兩年,中斷之前的年資就不被併入計算。雖然七十七年條例已修正,但僅適用修正後的情況,也就是說,若被保險人在七十七年前有中斷投保時,仍應依當時法令規定辦理。
今後不必擔心年資中斷問題
到了九十年年底,立法院又再度修訂勞保條例有關年資計算的法條,將第十二條修正改為「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得於本條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補發併計年資後老年給付之差額。」
這樣的修改表示,從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修正法令實施日)之後退職的被保險人,在請領老年給付時,所有曾經加保過的勞保年資,不管何時中斷或中斷多久,都能合併計算。此外,這項修訂條文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往前追溯到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後退職者適用。也就是說,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到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兩年又十二天期間退職的保戶,因退職當時法令尚未修訂,如果有因中斷投保,年資無法併計而少領的老年給付,可在法令公布實施之日起兩年內,向勞保局申請補領差額。
被追溯者有三萬多人
據了解,在追溯期間退職的保戶中,有三萬多人有上述年資不被承認而少領老年給付的情況,但至今卻只有七千多人向勞保局申請補領差額。按法令規定,這項權益的請求時效是兩年,也就是從法令實施之日起兩年內,若保戶沒有提出申請的話,這項權利就會喪失。法令是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實施的,到今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就滿二年,距離現在只剩五個月的時間。而且如果提出申請時被保險人已身故,勞保局也會以「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由拒絕給付的。
至於如何知道自己是否有上述情況?保戶只要持本人身份證、印章,到各地勞保局辦事處請求列印加保年資資料便可看出,若有上述情形再提出申請,很快就能獲得差額的補發。當然這麼簡單的事情,如果要請人代辦的話是非常不划算的。
興伯可補領近百萬老年給付
案例中的興伯就是上述情況的典型例子,若依下圖資料的說明,他可再補領九十二萬四千元的勞保老年給付,但若到今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沒提出申請的話,這近百萬元勞保老年給付的差額,將會因而白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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