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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督促我國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保戶權益,金管會已備查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報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壽險及外幣利率變動型壽險、萬能保險及外幣萬能保險等六項商品之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修正案, 將平穩結餘調節項納入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含有宣告利率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機制,並使宣告利率能合理平穩宣告,以因應非預期之金融市場快速變化影響。
本次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修正重點包括:明確訂定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參數依據,以及將平穩結餘調節項納入宣告利率平穩機制,賦予業者更多彈性建立合理平穩之宣告政策,分述如下:
一、 明定宣告利率公式參數依據:為落實宣告政策之資產負債管理,明訂保險公司訂定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應以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扣除信用違約成本及避險成本),扣除必要利潤率、費用率、平穩結餘調節項及合約服務邊際(CSM)調整項,以避免業者將市場預期利率趨勢、同業競爭等不確定性概念納入訂定宣告利率公式之考量,而未依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準則訂定宣告利率。
二、 將平穩結餘調節項納入宣告利率機制:平穩結餘調節項累積來源為區隔帳戶內各商品之資金共同運用產生之累積利潤,於有利潤且風險可控時先累積平穩結餘,當區隔帳戶投報率低於市場利率時,可先釋出平穩結餘以避免保戶因短期市場利率波動而解約,以維持保險契約安定性,有助於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及維護保戶權益。
三、 增訂宣告利率公式之技術指引及釋例:主要係針對前述宣告利率公式各項參數之訂定及運作原則予以規範,並針對訂定宣告利率實務作業提供相關釋例供業者遵循,俾使業者有一致性作法,避免對規範認知不同而有誤用之虞。例如:必要利潤率及費用率之訂定原則應為固定常數,且須於計算說明書敘明合理性,經訂定後不得修改;平穩結餘釋出時,公司需於每月召開之宣告利率會議中說明合理性,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金管會表示,為使保險公司以行穩致遠、永續經營為核心價值,保險公司對於宣告利率之訂定應反映公司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並落實宣告政策之資產負債管理,以回應保戶對保險公司之信任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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