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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壽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受益人為甲的先生乙。投保之後,某日乙因細故殺害甲,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會理賠嗎?該理賠給誰呢?
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 拒賠合法嗎?
關於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金該如何給付的問題,在我國保險法第121條第一項有規定。該法條在民國90年7月9日修正之前,規定的內容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責任準備金給付與其他應得之人。」因此,在修法之前,保險公司遇到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的案件,幾乎都是採拒絕給付方式處理。
但是根據保險法第4條「被保險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及第5條「所謂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的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應為被保險人的財產,受益人如約定為第三人時,只是以契約約定由他人享有此項保險金請求權,但如果因為受益人的故意殺害行為,造成被保險人喪失此項權利反讓保險公司坐擁不當利益,也不符合保險契約保障被保險人的本質。
加上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950號裁判要旨曾表示:「依保險法第12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對照同條第三項所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等不同用語觀之,該第一項前段應僅在於剝奪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非為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規定。系爭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第18條第1項第2款約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被上訴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等內容,似已違反法律之規定,任意以契約擴張被上訴人之免責範圍,是否為法之所許?殊非無疑。」
為了避免上述的爭議,相關單位在民國90年7月9日修正保險法時,特別將第121條第一、二項修正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明確規定受益人失權的效果,並非使保險公司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仍應將保險金給付給應得之人。
不同要、被保人及受益人時的保險理賠
法條雖已明文規定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致死,保險公司仍需給付保險金,但該如何給付?在不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情況下,又該給付給誰?以下列5種保險契約的訂立內容說明,當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時,保險給付如下:
- 要保人A、被保險人B、受益人C:
受益人C喪失保險金請求權,如果保險單的受益人為多數,則保險金由其餘受益人領取,如無其他受益人,則視為被保險人B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
- 要保人A、被保險人A、受益人C:同第一種情形。
- 要保人A、被保險人B、受益人A:此種情形即為要保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此時保險公司免除保險金給付責任,但該保單如果累積有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公司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給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 要保人A、被保險人A、受益人A:此種情形就是被保險人自殺,依據保險法第109條第一、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如果保險契約沒有約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的條款者,保險公司可免除保險金給付責任,但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如果保險契約明白約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該保險契約需滿2年之後或恢復停止效力滿2年之後,所發生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時,保險公司才有給付保險金之責。
- 要保人A、被保險人B、受益人B:被保險人自殺,同第四種情形。
綜合上述情況,本文案例中受益人乙因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受益人乙喪失保險金請求權,如果保單還有其他受益人,則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領取;如果約定的受益人只有乙一人,則該筆保險金列為被保險人甲的遺產。
受益人是兇手也是繼承人時 繼承權會喪失?
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因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致喪失保險金請求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情況下,該保險金因而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假若殺害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這時候該受益人有權繼承該筆保險金嗎?
根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因此,受益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同樣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被保險人的遺產。
此外,如果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欄寫「法定繼承人」,而其中一法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時,該受益人的受益權是否也會被撤銷?
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但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所以,保險契約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時候,也算是有特定受益人,當法定繼承人之一發生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情況時,當然也適用保險法第121條規定,也就是說,該受益人的受益權不但會被撤銷,連繼承權也同樣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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