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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楊目前已經退休,並且從台灣搬到大陸居住。老楊在移居大陸之前,已經贈與一間房屋給他在台灣的獨生子小楊,並為小楊設立了一仟萬元的信託。不料,老楊日前從大陸回台灣,小楊竟以大陸是SARS疫區為由,而不准老楊返家居住,也不履行對老楊的扶養義務。老楊在心灰意冷之餘,可不可以撤銷對小楊的贈與或是終止信託?又信託終止以後,信託財產歸誰?
自益信託可隨時終止
當委託人把財產交付信託以後,信託財產的利益就由委託人所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在自益信託的情形,因為委託人就是受益人,所以,依據信託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委託人在信託成立以後,隨時可以終止信託。但是,如果是他益信託的情形,就必須視情況而定了。
他益信託視情況而定
所謂的他益信託,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同人的情形,其實也就是委託人把信託財產的利益(注意:並不是信託財產)贈與給受益人的意思。只是,在贈與的情形,受贈人因為贈與而取得了贈與物的財產權;但是,在他益信託的情形,委託人是把信託財產的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然後再由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的利益。
若非信託而是贈與,另當別論
更進一步的說,在贈與的情形,因為受贈人在法律上已經取得了贈與物的財產權,如果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以後,還可以隨時取回贈與物,勢必會影響法律秩序的安定以及社會交易的安全。所以,依據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在二種情形下,贈與人才可以在知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撤銷贈與,並且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把贈與物取回:
一、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
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
保留終止信託的權利,一開始就要聲明
在他益信託的情形,依據信託法第三條的規定,委託人除了信託行為另有保留以外,在信託成立以後就不可以變更受益人或是終止信託了。換句話說,如果委託人在信託成立的時候,有保留終止信託的權利時,那麼委託人就可以隨時而且不受到任何限制的終止信託,剝奪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
談到這裡,如果我們再把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拿來作比較:「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我們更可以發現,保險的要保人除非是已經放棄變更受益人的處分權,否則,他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但是,信託的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需先保留變更受益人或是終止信託的權利,否則,日後就不能再變更受益人或是終止信託了。
從這個地方,我們可以知道委託人在設立信託的時候,聲明保留變更受益人或是終止信託的權利,是一件相當重要的事情。
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順序
當信託關係終止後,因為受益人已經不再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因此,依據信託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信託財產就應該依照以下的順序歸屬於順序在前的人:
一、信託行為所指定的人。
二、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包括信託財產本身和信託財產的孳息)的受益人。
三、委託人或是他的繼承人。
受益人表現不佳得小心
本案例情形,老楊贈送給小楊的房子,本來已經是屬於小楊的了,但是,因為小楊對老楊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所以老楊可以撤銷贈與,取回房屋。至於信託的部分,如果老楊在設立信託的時候,有保留終止信託的權利,那麼只要小楊的表現不如老楊的期待,老楊隨時可以終止信託,剝奪小楊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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