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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雖然已經結婚,但是仍和一名台灣女友小美同居。另外,阿水因為長期在大陸經商又認識另一名大陸女子小芳。阿水為了擄獲二位美女的芳心而分別成立以下二個信託:
(一)小美部份:信託關係存續中,小美應該和阿水同居,而且小美每月可以獲得信託利益新台幣三十萬元,但是,一旦雙方的同居關係終止,小美就不能再繼續獲得信託利益。
(二)小芳部份:阿水把座落台北市忠孝東路的一間房屋成立信託,並且指定小芳為受益人。
這樣的信託有效嗎?
假信託之名行非法之實,無效
當委託人為了使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的利益,而把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時,信託財產在法律上、外觀上雖然是受託人所有,但是,實際上信託財產的利益卻不是歸屬於受託人,而是由受益人所享有。
另一方面,受益人在信託成立後,雖然可以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但是,在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的利益給受益人以前,受益人事實上並沒有真正取得信託財產的利益,甚至委託人還可以在信託成立的時候,藉著保留變更受益人或是終止信託的權利,而剝奪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的權利。
由以上的說明可以知道,信託其實是具備了名不符實以及委託人可以間接控制信託財產的特性,而為了避免委託人假信託之名行非法行為之實,所以,信託法對於違法或是不正當目的的信託,都認定是無效的信託。
違反公序或善良風俗時,信託無效
由於委託人可能經由受託人間接支配信託財產,甚至以信託財產的利益來左右受益人的行為,因此,信託法第五條規定,信託的目的違背公共秩序或是善良風俗時,該信託行為無效。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時候,依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來就是無效。但是,信託因為具有前面所提的名不符實以及委託人可以間接控制信託財產的特性,所以,信託法特別強調由信託的「目的」來判斷信託是不是違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說,只要委託人成立信託的目的違反公序良俗,不論信託的內容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都是無效的信託。
人頭信託,當然無效
此外,由於信託的受託人只是信託財產名義上的所有權人,而信託財產的利益,事實上是由受益人享有。因此,有心人很容易可以假藉信託的方法,以受託人當作人頭,而使得依法本來不可以受讓特定財產權的人,實際上卻享受信託財產的利益。這種情形明顯是利用信託的形式規避法律的規定,因此,信託法第五條也規定,這種假藉人頭規避法律的情形,也是無效的信託。
無效信託的受益人 切莫空歡喜一場
當委託人成立的信託被認定無效時,因為無效的信託,在法律上就像是完全沒有信託一樣,也就是說,受益人根本無法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縱使受益人已經收取了部份的信託利益,也應該把信託利益返還給委託人。因此,案例中,已婚阿水,為了使小美繼續和自己維持同居的關係而成立信託,很明顯的,阿水成立信託的目的已經違反善良風俗,所以,這一個部份信託是無效的。
其次,阿水為了討好大陸女子小芳而以台灣地區的房屋成立信託,並以小芳為受益人。雖然有婦之夫和未婚女子的往來,依照社會上一般的觀念還不至於達到違背公序良俗的程度,但仍有妨礙家庭之嫌,且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可以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阿水成立信託的目的,即要使小芳成為台灣地區不動產的受益人,此已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所以,這部份的信託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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