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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國內半數公司不保癌症併發症
文/林麗銖 | 2003.10.01 (月刊)

據報載,罹患子宮頸癌的港星梅豔芳,每週必須接受五天的治療,光是每個月的醫藥費就高達港幣八十萬元(約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一年下來要花將近四千萬元。雖然她的身分與情況比較特殊,但抗癌過程需要龐大的費用卻是不爭的事實。面對癌症罹患比率越來越高的威脅,除了加強防癌知識外,安排足夠且周全的癌症保險,就顯得格外重要。

台灣人壽最早推出癌症保險

國內最早推出癌症保險的公司是台灣人壽,大約在民國六十八年就與專營癌症險的美國家庭人壽保險公司合作,推出二十年限期繳費的終身癌症保險。

當時國內壽險公司對健康保險的經營還十分保守,市場上幾乎看不到醫療險主約,而且還限制保戶必須購買相當額度的壽險才能附加醫療險,對於號稱絕症的癌症險的經營,更是持保留態度。

到了八十年代初期,各公司在健康險的經營技術逐漸成熟,以及市場需求殷切的情況下,紛紛推出癌症保險,包括癌症定期險附約、癌症終身險附約,以及廣受民眾喜愛、可單獨購買的癌症終身險主約。

癌症險「個人型」與「家庭型」

癌症險的保障對象,除了一般只保被保險人一人的「個人型」保單外,也推出將保障對象擴大到小家庭所有成員的「家庭型」保單,並且區分為「單親型」與「雙親型」兩種。而所謂小家庭成員是指合法配偶與未滿二十三歲(每家公司規定的年齡稍有不同)的未婚子女。

通常家庭型保單都是以夫或妻一方當「主被保險人」,其他家庭成員當「從被保險人」,因此若發生離婚狀況時,主被保險人便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契約內容,如更改從被保險人(改為新的配偶或子女),或變更為個人或單親型保單。而子女則在結婚或年滿二十三歲之後,就會喪失從被保險人的資格,針對這一點,在近年來癌症罹患年齡層不斷降低的情況下,若子女不幸罹癌,將面臨癌症險保障僅到二十三歲,往後若要再投保,極可能面臨因已罹癌而會被拒保的情況,因此,除了家庭型外,若預算許可,應考慮為孩子單獨投保癌症保險。

在免責期罹癌保險不賠

由於癌症險都是採免體檢投保,為避免逆選擇,癌症險保單都設有「免責期」條款,規定投保一段期間後保險效力才開始,這段期間就稱為免責期。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不幸在免責期間罹患癌症的話,保險公司是不需要負給付責任的,只要將已收的保費退還,該保單的效力便終止。最早的癌症險保單免責期都規定為九十天,後來在市場激烈競爭下,目前已有不少公司推出三十天免責期的癌症險保單。

由於家庭型保單中,有些人是在契約成立之後才取得從被保險人資格,這個時候,該從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也要適用免責期的規定,也就是從他加入後的第九十一天(或第三十一天)才開始生效。另外,復效的保單也有免責期的規定,當保單申請復效後,免責期也要重新起算。

癌症給付項目越來越多

癌症險的主要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治療癌症所需的各項費用,包括門診、住院及手術等,而且是採定額給付的方式,也就是不管被保險人實際的費用支出為何,保險公司固定提供「癌症門診每次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每日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及「癌症身故保險金」等,後來隨著市場競爭,各家公司所推出的給付項目就越來越多,除了原有的項目外,還陸續增加了「初次罹癌」、「骨髓移植」、「在家療養」、「放射醫療」、「化學治療」等,甚至有的公司還提供乳癌保戶「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給付項目可謂琳瑯滿目。

癌症保險的投保金額是用「單位」計算,每單位的額度各公司不同,保戶可依自身需要選擇,當然單位越高、項目越多,保費就越貴,但若比起其他醫療保險,單以癌症事故為範圍的癌症保險,保費當然是便宜許多。

是否含併發症值得注意

到底什麼是「癌症」?要如何認定被保險人確實罹癌?保單條款開宗明義就有規定,「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的疾病。

但因轉移、擴散或復發是癌症的特性,而且癌症治療過程中也很容易引起併發症,對於因癌症的轉移、擴散或復發或因治療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癌症險有沒有提供呢?

這個問題還是要回歸到保單條款的規定來看。目前各家公司所推出的癌症險保單,對給付的定義有下列幾種解釋,「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以癌症為直接原因」、「限於治療癌症,包括直接擴張、轉移式擴張,或復發所致事故」、「惡性腫瘤及移轉部位」等。從上述各家公司對癌症給付的認定有不同的規範來看,消費者投保時一定要多比較各家公司的保單條款規定,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國內一半公司不保併發症

目前國內除了郵政壽險(已於今年八月加入壽險公會成為壽險業的會員)尚未能經營癌症險、美商安達人壽沒有賣之外,其他二十七家壽險公司都有推出癌症險保單。其中有十三家公司的保單條款含併發症,但也有十四家公司是不含的(詳附表)。在這些公司中,台灣人壽及新光人壽是以前舊保單不含併發症,但新推出的癌症險就將併發症列入;國泰人壽與興農人壽則剛好相反,是舊保單包括併發症,但新推出的癌症險卻將併發症拿掉。

據新光人壽表示,因癌症治療所引發的併發症越來越多,為減少爭議增加民眾保障,所以在新保單條款中明確將併發症列入;而國泰與興農卻都是因併發症的認定常引起理賠糾紛,才將併發症拿掉的。

已經有七家公司停售癌症險主約

雖然醫療科技一日千里,但國人罹癌的比率與死亡率卻不斷攀升,壽險業經營癌症險的損失率也一直在提高,這除了從某些業者將癌症併發症予以排除可看出端倪外,已經有七家公司停售癌症險主約,大都會國際人壽甚至連附約都停掉,更可瞭解目前國內壽險業經營癌症險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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