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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登高比賽中猝死,辦單位該負責嗎?
文/李芷晴 | 2003.10.01 (月刊)

台北縣政府九月二十一日在落成不久的縣政大樓舉辦登高大賽,共有六百名登高選手參加。參賽選手中,年紀最大的八十三歲,最小的是國小一年級的學生。

比賽開始後,參賽選手湧進樓梯間拚命往上跑,而中和自強國小體衛組組長曾進長,跑到二十二樓時,突然休克倒地,經緊急送醫後不治死亡。據報載,檢警相驗初步判定死因是「心肌梗塞」。曾獲無數運動獎盃、身體一向硬朗的曾進長,原本還是同事們最看好的參賽者,沒想到,竟會發生這種意外。

非主辦單位疏失所致事故 公共意外責任險不賠

據了解,主辦這次登高活動的台北縣政府,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針對這次登高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無法理賠的。原因是該險主要承保公共場所負責人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而曾進長的死因據相關資料顯示,並非主辦單位的疏失所導致,因此並不在承保範圍。

而如果該主辦單位也為參賽者投保團體傷害險,或曾進長自己也有買人身意外險時,傷害險保單會不會賠呢?

非因疾病所致的意外,意外險才賠

根據傷害險保單條款的規定,所謂「意外」是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如果曾進長的確是死於心肌梗塞的話,即使之前他未曾因為心臟疾病就醫過,但因不符合「非由疾病所致事故」的規定,因此也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民眾意外、同事意外、家人更意外,但在保險裡卻不算意外。制式法條的背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傘又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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