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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財團法人醫院淪為財團生財工具?
文/周采萱 | 2014.04.01 (月刊)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簡稱醫改會)今(103)年三月中旬揭露,國內許多財團法人醫院藉由各種手段,與原捐款企業進行上億元交易,將獲利轉為虧損,而負責把關的醫院董監事會,卻無法達到實質監督功能。

財團手伸進醫院口袋,財團法人醫院淪財團醫院?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法規委員會委員施肇榮說,財團法人是非營利組織,企業捐款成立醫療財團法人時,就已經享有稅負優惠,且醫院日後的收入也享有優於一般私人醫院的稅基,因此應該將獲利用於提升社區健康或是提升醫護人員待遇才對,「但是台灣財團法人醫院的經營者(大多是原捐款企業),都無法跳脫獲利思維,很難將醫院的盈餘用於提升社區醫療發展或是改善醫療人力缺口。」

醫療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財團法人每年必須提撥醫療收入結餘的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換句話說,財團法人醫院雖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但並不是不能有盈餘,只是盈餘或累積資產利得應該要回歸原本創設宗旨,用於醫療公益或改善醫療人力,不過有的醫院寧願把盈餘拿去買高貴儀器做「軍備競賽」或是與母企業交易。醫院越來越賺錢,但台灣的醫療環境卻越來越糟。

醫改會舉例指出,某家成立約四十年的財團法人醫院,101年的盈餘為1.3億元,但是當年的支出中,有9千萬元是因為跟母企業(原捐款企業)旗下的銀行及保險公司借貸33.6億元產生的利息支出,另外跟母企業租賃樓房的租金支出有1.75億元,將醫院業務外包給母企業與其他支出合計7千4百萬元,甚至還捐款給母企業成立的慈善基金會,這些支出都會稀釋醫院盈餘。換算下來,這家母企業當初只花了1千萬元捐款成立醫院,而光是101年從醫院回流進母企業口袋的資金卻高達3.4億元。

財團法人醫院,稀釋盈餘常見四大手法

醫改會根據各大財團法人醫院財報以及衛福部公佈的財報審查委員意見分析發現,財團法人醫院稀釋盈餘的手段,大約可分為四種:

散財童子:將醫院資金捐贈給原捐款企業或教會的相關機構、學校,且優先性、合理性受質疑。

萬年包租公:醫院未持有建物土地,長期向關係人企業租地、租樓,因為租金支出導致收入得拿來付租金,而使盈餘遭到稀釋,無法投入改善醫護環境。

金主變債主:將醫院資金存放於關係人銀行,或由關係人借貸資金給醫院,賺取利息費用,但利息高低與償債能力控管不佳,可能讓醫院負債比例過高,變相由關係人掌握醫院銀根。

裙帶外包:將醫院業務外包給原捐款企業的關係人,從醫療、社福、教育研究、保全、清潔、維護、工程等,每年有數千萬元的醫務成本、管理費用跟著移轉,保證讓「自家人」有生意可做。

醫改會董事長劉梅君指出,關係人交易手法,究竟是利益輸送,還是友情挹注難以判斷,最有效的方法應該是仿照教育部管理私校掏空的稽核機制,由政府派出常駐公益監察人來把關。

原捐款企業掌控力大,董事會變黑色橡皮圖章

財團法人醫院的資金交易受到質疑,與醫院董事會仍難擺脫家天下的狀況脫離不了關係,翻開各大財團法人醫院的董事會名單,處處都看得到原捐款企業的人馬。

醫改會分析,近年來醫院董事會亂象叢生,有的董事、監察人長期由同批人馬擔任,改選時則由部分董事與監察人互換職務,等於球員、裁判互換,制衡作用失靈,有的則是以董事長馬首是瞻,重大投資借貸或醫療發展決策,在未充分討論的情況下就直接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即使董事會中有社會賢達或醫界專業人士進駐也難以發揮功能。

醫改會特別指出,當醫院持有原捐款企業及其關係人高額股票時,誰掌握了董事會,誰就具有對原捐款企業的實質影響力,導致原捐款集團的關係人更不願意放棄醫院董事席次,而組成所謂的「國王人馬型」董事會。

由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王永在共同捐出台塑持股而成立的長庚醫療法人就是典型的例子,醫改會分析長庚醫院的董事會名單指出,董事長由王永在擔任,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長庚生物科技董事長楊定一(王永慶女婿)、長庚醫院主任王瑞慧、南亞董事王貴雲等「王家人」都是長庚醫院董事會的「老骨頭」,其他董事包含台塑企業總管理處總經理楊兆麟、長庚醫院創院院長吳德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行政中心行政長李石增、長庚科技大學創校校長廖張京棣……等,儘管近年來名單有些微更動,但都脫離不了台塑、長庚體系的相關人士。

去年立法院在醫療法增訂萬年董事更替條款,要求每屆董事會改選至少要更替三分之一,但醫改會認為這個做法根本沒有打中要害,醫院董事會仍可以董監互換、或是只更換「外部客卿」型董事、或是由原捐款企業不同高階成員出任等方式,達到每屆改選更換三分之一董事的條件。

比照美國監督非營利醫院董事會的方式,醫改會認為,政府應修法擴大增列票選基層員工擔任董事代表,並且讓社區人士或病友代表參與董事會,政府指派常駐公益監察人等,才能讓醫院擺脫「家天下」。

不過,從現行的醫療法來看,目前醫療財團法人的董事會至少要有一名醫師,且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由此來看,其實目前國內財團法人醫院的董事會組成大多是合法的,被點名的長庚醫院就回應,該醫院董事會組成完全符合醫療法規範。

仿美國監理制度?台灣應發展在地化政策

醫改會認為,從法律觀點來看,如果醫院董事會利用不當關係人交易將屬於醫院的金錢洗出去,造成醫療財團法人損害,等同違背託付、掏空公司,恐觸犯刑法背信罪。

針對醫改會的建言,衛福部回應指出,以現行監理機制而言,醫院財報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衛福部專案審查以及最後公開在網頁提供大眾查閱等三層審查機制,關係人交易的相關資訊也必須揭露。

另外,針對醫改會要求政府比照美國提升監理制度水準,施肇榮認為,美國公立或者非營利醫院沒有政策性健康保險挹注財源,民眾就醫支出費用高昂,醫院虧損的部分有政府運用稅金補貼,因此必須受到公民監督。台灣則不然,醫務利益大部分來自健保給付,但健保支付制度又不足以應付醫院經營,醫院若虧損,除了經營能力會受到民眾質疑,要政府提供相關補助更不符合社會民情,在經營背景不同的前提下,要求台灣完全比照美國的監理制度並不合適。

不過,施肇榮也同意,醫療是一種公民服務,醫療財團法人的經營者確實也應該要有「非營利」的思維,就財團法人醫院永續經營以及享有稅負優惠的角度來看,醫院的董事會、財務資訊應該更加透明,減少外界質疑,政府應積極發展在地化的醫院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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