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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每15人死亡 1人原因不清不楚
文/林麗銖 | 2004.05.01 (月刊)

美枝去年底到銀行辦事時,行員跟她推銷團體意外險,因為保費非常便宜,100萬保額才399元保費,她當場就幫自己和兒子各買200萬。今年1月初,美枝的兒子在參加完公司尾牙活動返家睡覺後,隔天一早竟被她發現死在床上。法醫所開具的死亡證明書,死因欄是寫著「猝死」。當時她也沒有甚麼意見,因為她也不明白為何一向身體健康的兒子,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但是要申請意外險理賠時,問題就很來了,因為保險公司認為猝死不符合「意外」的定義而拒賠。現在,美枝正跟保險公司在打官司中……

上個(4)月17日,在「台灣醫療品質促進年會」中,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員溫啟邦,在發表台灣與美國「診斷欠明」的比較報告時,語出驚人地指出,台灣在2002年有8,661人死因是「診斷欠明」,占總死亡人數的6.8%,也就是每15名死亡人數中就有1名死亡歸因是診斷欠明,為美國的8倍。

依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診斷欠明」包括在死亡診斷書上僅寫道:心臟呼吸衰竭、老衰、猝死及到院前死亡等,對於真正的病因並未載明。相對於美國,台灣醫師顯然對死者死因不夠重視,死因常常寫得「不清不楚」。根據溫啟邦的分析,導致「診斷欠明」的原因包括醫師及家屬的因素都有,過去台灣醫界對於這方面的教育較不重視,也沒有特別要求,有些醫師認為人都死了,不須再多寫什麼,所以猝死的便寫猝死,未再載明為何猝死,或是死者在到院前即死亡,就只寫DOA(Death On Arrival),一般醫師並不會要求解剖或是因為家屬不同意而未解剖,因此真正的死因就石沉大海了。

醫師或法醫在開立死亡證明書時,若沒有仔細詳查原因,並做出書面報告,在保險理賠上,也常導致糾紛。像僅記載「生前落水」或「高處墜落」的死亡證明書,便很容易造成到底是「意外身亡」或「自殺」的爭議。案例中美枝兒子的狀況,就是一例。如果在這方面能檢討改進,相信對理賠糾紛,必能有相當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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