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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4月15日,擔任保全人員的胡子銘下班後到鄰近的耳鼻喉科就診,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因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併支氣管炎。隔天下午因為身體不適,他請假轉赴萬芳醫院急診,當時他告訴醫師,「14日上午10點,在工作地點喝了稀釋過的巴拉刈(除草劑)30C.C.」。胡子銘隨即住院,5月4日腎衰竭、心肺衰竭死亡。
醫院開出的死亡證明書在「死亡種類」記載為「病死或自然死亡」,「死亡原因」欄記載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為「巴拉刈中毒」。
除了T保全公司向F保險公司投保100萬元的雇主責任險之外,胡子銘生前還投保了三百萬元傷害險。F公司經過多方調查,認為胡子銘喝農藥自殺,因而兩件保險都拒賠。
太太:「是誤飲……」
社區工具房的開放式櫃子裡平時就備有巴拉刈(除草劑),胡子銘平常會幫忙整理花園,需要工具時就會去這個房間拿,就有可能誤取誤飲農藥。
受益人胡太太說胡子銘在T保全公司服務10餘年,每天堅守崗位,包括4月14日誤喝農藥中毒之前,甚至到15日都還正常上班。4月初也如常到住家附近診所看失眠、頭痛及筋膜炎等,完全不像想要自殺的人。而且他15日覺得不適,就先去看耳鼻喉科,16日在上了半天班之後,請假去掛急診,顯示想要復原的意識強烈,足證他之所以喝下農藥,完全是在服務的社區誤取、誤飲。

雇主與證人:「噴灑農藥不是他的工作」
T保全公司表示,胡子銘生前擔任社區安全管理警衛,工作規範及與社區簽訂的合約內容,都沒有要求他執行噴灑農藥作業。
而法院傳喚定期到該社區做園藝維護工也證稱,到社區整理花園並噴灑農藥除草時,胡子銘並沒有幫忙。

保險公司:「一定是自殺……」
巴拉刈是乳白色不透明的塑膠瓶裝,超過1,000C.C.,液體是淺藍色的。與一般常見的飲料塑膠瓶容器的顏色、大小都不相同,且瓶上都有標示產品相關資訊,應該不致於有誤認為飲料的可能。
即便是真的誤以為瓶中裝的是飲料,與農藥味道比對發現,一打開瓶蓋就能聞到刺鼻氣味,應該不可能誤飲。就算誤飲,應該會本能吐出,不可能喝到30C.C.。
依據萬芳醫院的病歷記載,胡子銘口腔、食道、胃部都有發炎及潰瘍傷害,由於潰瘍連續同時出現在多處,並非單一區域,合理懷疑應該是酸鹼或腐蝕性液體經口流動至胃部,沿途造成腸胃道黏膜的傷害。
F保險公司基於以上,足證胡子銘食用農藥致死,應該是故意行為所致

醫院病例記載:曾試圖自殺
萬芳醫院出院病歷摘要中關於病史記載「據病患之妻所言,病患於兩週前試圖自殺」,可見胡子銘在14日喝下農藥前,就曾經企圖自殺。雖然後來胡妻否認她有這麼說過,但是病人就診前的行為,醫院人員非經病人或病人家屬告知,並無從知悉,也不可能自行胡亂編寫。
萬芳醫院急診病歷記錄記載,胡子銘喝過稀釋過的巴拉刈,道而鼻喉科求診未告知自己喝農藥,且只買止痛藥止痛,可見他只想減輕服用農藥引致的痛苦,並不想解除農藥的毒害,直到16日下午農藥的腐蝕性已深,痛苦難耐才到萬芳醫院住院,足見胡子銘死意甚堅。

高院見解:自殺!保險公司不需理賠
這個案子從地院到高院法官都認為胡子銘是喝農藥自殺而非誤飲,除了胡子銘在喝下農藥後沒有告知家人、診所醫師以及未如一般人誤飲後會驚慌就醫尋求解毒之外,胡太太在醫院說的那句「兩週前曾試圖自殺」當然是關鍵。

(本文改寫自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保險上字第20號,文中人物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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