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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不該是選擇保險商品最主要的考量因素!」這句話一直是專家顧問們給消費者投保時的忠告。只不過不論買的、賣的,想不比價格還真不容易。
產險業的傷害險保單,與壽險業的保單相較,除了殘廢給付硬是比壽險業的6級28項,多了6項燒灼傷給付外;100萬的意外死亡保障,以職業等級第1類為例,可以便宜到600~700元,只要壽險公司的一半價錢。
縱使壽險從業人員強調服務品質不同,試問你會買哪一種?
相同的商品價格當然會是左右消費者做出決定的要素,更何況是低價商品的給付內容可能還多了一些料。
然而當市場出現跌破行情的價格時,消費者不免好奇,為什麼產險業與壽險業推出的傷害險,保費落差可以如此之大?
費率計算標準同一套 保費高低卻不同
現行計算傷害險費率的預定危險發生率,是財政部於87年1月以台財保第872432930號函修正的,主要內容為:第1類職業類別的意外死亡及殘廢發生率,主契約不得低於萬分之8.818的90%、附加契約不得低於萬分之8.818的70%;附加費用率的部分,則是依84年12月台財保第842037573號函修訂公布的人身保險費率結構規定:傷害險主契約不得高於總保費33%、附加契約不得高於總保費21%。
費率計算有了上下限的準則,各家保險公司在抓取預定的危險發生率時,自然可以在規定的區間內彈性選擇。據參與保單審查的學者表示,普遍來說產險業者計算保費所使用的危險發生率較壽險業者低,加上包含營業管理、預期利潤等附加費用率,從0到主契約的33%或附約的21%,產險業者多選擇由自己吸收,歸結到總保費的計算結果,單就個人傷害險主契約或附約來看,產險業者推出的保單比壽險業者賣的便宜,不是沒有道理。
再者,產險業實際上也不見得會套用壽險業的計算標準,目前亦有業者衡量預期危險發生率是運用衛生署的傷亡資料,加上過去經營附加傷害險的經驗修正得來,發生率甚至可下修到如萬分之5.625。
為什麼同一種商品,會有不同的標準?保險司第二科科長陳在淮表示,產險業者提出這套費率釐定方法,都是參考近期的資料,比壽險業沿用的萬分之8.181更能反映實際損失狀況,就其合理性來看沒有不妥。反過來說,現行普遍運用的費率計算標準已經不合時宜,近期亦請壽險公會統籌,針對費率進行檢討。
除此之外,產險業者往往透過不同商品的拼裝,例如責任險附加傷害險及傷害醫療、特定事故的傷害保障等,使得傷害險在整體商品中只占一部分,不同險種的費率和在一塊,縱然產險業開始經營傷害險不過幾年的光景,沒有足夠的經驗支持這部分援用較低的費率計算基礎,甚至附加費用全部自行吸收,對其清償能力可能造成何種影響,但只要保單送審時能說服審查委員,依然得以過關。
相較於壽險業的商品型態不脫傷害險附加傷害醫療的模式,費率計算一目了然,產險業者表示,倘若與壽險業者走相同路線,必須套入同樣的費率結構,保費勢必一點競爭力都沒有。
經營策略有差異 產出結果也不同
以業務員行銷為主要通路的壽險業,每賣出一張個人傷害險,光業務員佣金最少就是保費的20%,如果再考慮行政管理成本、預期利潤,按照主約33%、附約21%的上限規定,想少收點附加費用看起來似乎不太容易。
再者,就壽險業經營的險種中,人壽保險的單件契約可以締造的保費收入更是倍數於傷害險,對壽險公司想要搶市場占有率而言,傷害險的幫助不大;同樣地,對以保費收入一定比例為佣金收入的業務員,高保費的壽險才是行銷的重點,傷害險大半是保單規劃的配角。
反觀產險業,其營業人員不管是領取10%佣金,或沒有佣金但年底時再以整體銷售額結算業績獎金,管銷費用都可以控制到最低,但這畢竟只是其業務來源的少數;產險業傷害險的主要行銷管道,仍以經代人或與金融機構策略聯盟居多,這部分通路的成本事實上並不低於壽險業的直接銷售。
據瞭解,目前產險業者提供銀行或者是經代人等通路銷售的佣金,一般是介於20%~25%,但有的為求廣泛打進各通路,佣金甚至放到約40%。如此一來,業者哪有利潤可言?
有產險從業人員不置可否地表示,退佣、削價競爭已經是產險業由來已久的遊戲規則,即便是過去其他險種採用的規章費率也能砍,管他行政管銷費用夠不夠,目標只有一個:做業績、搶市場。
但也有業者說,就過去2、3年經營傷害險的結果觀察,損失率相當穩定、利潤仍在預期之內,這也是產險業願意將經營結果真實反應到保費的原因。
憑藉再保為後盾 所以敢殺低價?
若產險業給行銷通路的佣金並不比壽險業來得少,為何產險業敢殺低價?實踐大學保險系教授鄭鎮樑說,再保安排不見得是可以讓兩邊的費率相差太大的主因,但是再保安排的習慣,倒是會影響部分業者敢不敢放心往前衝。
壽險業經營的險種多以長年期為主,因為逐年累積的責任準備金,運用再保降低損失風險的程度,不若以短年期險種經營為主體的產險業。因此,光是尋求足以提供低再保費率與高再保佣金的國際再保公司,管道的熟絡度就不如產險業。
就產險業來說,透過再保佣金收入以補貼低收或自行吸收的管銷費用,正可以解釋為什麼兩者給行銷通路的佣金相當,然而產險業卻可以在附加費用計算上遠低於壽險業的原因。另外,在純保費的計算上,產險業無懼於採用較低的發生率的原因,在於產險業自留業務的比例往往偏低(例如僅自留10%,其餘再保分出),即使有突如其來的重大損失,產險業者依然能夠老神在在。
保費落差 是產險業殺紅了眼? 還是壽險業牟取暴利?
回到價格層面,不論是因為雄心壯志想要搶攻傷害險市場,或是可以仰賴再保的奧援,經驗值尚未累積到一定程度的產險業以低價搶入,對於未來的長久經營是否真的得以平衡?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另一方面,傷害險自87年公布預期危險發生率調整後,就再也沒有下文了。令人好奇的是,從壽險業過去5年來傷害險的損失情況觀察,就算是歷經88年的921大地震以及91年的澎湖空難,平均損失率也不到三成七,倘若回歸到費率結構,以個人主契約附加費用率最高不得超過總保費的33%,壽險業者是不是應該盡速調整保費,以反映真實的經營結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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