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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逾2年時效,還能申請罹癌保險金?
文/周采萱 | 2014.05.14 (新聞)

保險法規定,保險金請求權有二年的效期,受益人如果沒有在二年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請求權將失去效力。

苗栗一名姚小姐在101年1月罹患乳癌,當時為了治療,忘了續繳壽險保費,因而讓保單失去效力,直到今(103)年6月才知道其中一張壽險保單內含初次罹癌保險金,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卻被打回票,因此向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求助。

姚小姐雖在保單效期內罹癌,不過,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條文第2項雖有但書,即「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但是,姚小姐的壽險保單是自己保管,商品DM與保單條款也將初次罹癌保險金的相關規定寫得相當清楚,姚小姐很難證明自己不是因為疏忽而到今年才知道有初次罹癌保險金請求權。

另外,姚小姐還怪罪保險業務員提供錯誤訊息,說她的保單沒有罹癌保障,害她錯失保險金請求權。然而,知悉保險商品內容,是保戶掌握自己權益的基礎,保險業務員縱然有專業疏失,但忽略保險金請求權的責任並不能完全歸咎於保險業務員,假如姚小姐要控告保險業務員因專業疏失導致權益受損,除了必須舉證當時業務員確實提供錯誤資訊,自己也必須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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