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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壽險業個資告知書,應參照公會範本
文/鄭慧菁 | 2014.05.20 (新聞)
消費者購買保險時,需同意壽險公司使用個資並通過核保,契約才會成立。金管會提醒壽險業者,在訂定「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時,應參照壽險公會範本內容,文字使用應和緩中性,避免有直接拒絕提供服務或拒保的意涵。
保戶在投保或申請理賠時如果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保險公司可能會拒保、遲延承保或無法提供保戶相關服務或給付。
為維護保戶簽署契約的自主權,金管會發函壽險公會,重申壽險業在訂定個資告知義務內容時,應參考壽險公會範本「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保險局表示,主動發函只是善盡提醒責任,目前並沒有收到消費者反應個資使用告知書文字太過強硬或有被脅迫之感,事前預防勝於事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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