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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的初始創意是消極的「損害填補」,例如撞車後保險公司賠付修理費用、汽車被偷或房屋起火,保險公司賠付約定的價金、生病住院或手術,保險公司補貼醫療費用……等。總之就是「有事才賠」。
這些概念在教科書、課堂上或保險公司的教育訓練教材中不斷出現,曾接觸保險的人幾乎都可以朗朗上口。
打從民國十八年國民政府公布保險法全文八二條,乃至五二年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變成一七八條迄今,歷經多次修法,保險法第一條對保險的定義「……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因不可預測、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也似乎從未被質疑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因為保險法開宗明義把保險定位為當「不可預測、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時的救濟補救工具,相對限縮了保險參與「事前」預防的機會。除非藉費率反應事前預防功夫,例如火險的消防設備、車險的優良駕駛記錄、壽險的優體等,否則無法直接以保險金支付事前的預防措施費用,例如買防盜設備可以領保險金,或者去做健檢可以憑單據申請給付等。
保險依傳統觀念運作雖然也為社會帶來可觀的貢獻,但對於事故發生造成社會的實際損失,例如減損掉的國家競爭力、增加的失業率等,卻是於事無補,也無法彌補企業或個人因為事故而必須面對的許多損失,包括企業的商譽、市佔率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損失等。如果保險不必在「有事才賠」的窠臼裡打轉,而能化消極補償為積極預防,那麼不只社會與民眾的實質損失可以減少,保險業本身更是所有預防工作落實之後最直接的受益者。保險業或許必須在沒出事的情況下就支付被保險人預防性的小額費用,但卻有機會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巨額理賠。
醫院功能從早期的提供治療演化到目前的預防,便是類似的觀念。「生病的人才要看醫師」的說法早已被預防醫學的發達取代。
如果醫療體系必須等到民眾健康亮起紅燈才參與,或保險功能要到事故發生、傷害形成才啟動,必然將在「預防勝於治療」的貢獻上缺席。於是預防醫學抬頭,健檢業務也變成各大醫院的發展重點。那麼在民眾日漸重視「預防」的氛圍中,保險業能夠做甚麼貢獻呢?修改為保險定位的保險法第一條,或許是讓保險「法力」鬆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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