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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核能發電廠保險嗎?
文/葉俊宏 | 2011.04.01 (月刊)

「科學技術本身沒有善惡是非等特性,只有如何運用選擇的問題。」這是國際知名技術政治哲學家Langdon Winner的著名論點。

從社會倫理發展與科學技術來看,本來就存在許多值得深思的問題,而其中最顯著的議題就是核能發電。

「核」能引來眾多非議?

日本三一一強震所引發的海嘯,造成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威脅,再次揚起了反核聲浪的意識抬升,核能發電的安全性也頻頻受到質疑,然而,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及電力運用現況,核能發電卻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透過核分裂反應產生能量的核能發電,特性在於運用相對小的原料體積,產生較大的能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綜合計畫處副處長王唯治表示,台灣目前核一廠一年所需消耗的核能發電原料為六八公噸,相較於火力發電所需要的煤礦與燃油動輒以百萬公噸計算相去甚遠,在國際原物料持續飆漲、煤灰大量產生,以及減碳政策逐漸高漲的情況下,核能的發展條件遠勝火力發電。

台灣受到地形與國土面積等因素的限制,水力發電有河川流域面積與地狹而集水區不足的問題、風力發電的風場條件不足、太陽能發電則受制於日照條件與供電量仍不夠穩定,考量到供電量與電費等因素,現實層面難以執行再生能源的發電方式。王唯治指出,目前我國仍以火力發電為主,占比超過大半,其中以燃煤方式較多,三座核電廠的供電量約占十七%。

歷史重大核災事故

在核能成為發電方式後的首起核災危機,為一九七九年的美國三浬島核災事件,主因為人為操作的過失導致反應爐冷卻系統失常,進而造成爐心熔毀,但由於相關安全及屏蔽措施適時發揮,散發到周遭城鎮的輻射汙染較輕微。

而發生在一九八六年的前蘇聯車諾比核災事故,同樣為人為操作及設計上的缺陷造成核子反應爐爆炸,且散發出的輻射塵隨著熱空氣上升至大氣中的平流層快速流竄到世界各地,死傷人數、經濟損失與後續對環境影響皆為史上最大。

比較兩起核電廠事故可發現,同樣為爐心熔毀,車諾比事件造成的後續影響卻遠超過三浬島事件,原因就在於安全措施的屏蔽設計。

王唯治談到,當時為共產極權統治國家的蘇聯,可能為求核能電廠能輸出最大經濟效益來發電,因此捨棄了許多建造結構上應有的安全屏蔽,發生意外後又隱匿消息,造成前往救火的消防人員因而遭受輻射傷害致死。反觀美國三浬島核電廠由於設計上以安全為優先考量,因此能夠把輻射外洩的危害降到最低。

而這次福島核電廠意外事故,也有爐心熔毀等情形發生,雖不斷地以海水澆灌,仍無法遏止輻射外洩,造成飲用水及食品污染問題,空氣中的輻射塵也引發民眾恐慌。

福島核電廠事故 肇因備用電力故障

王唯治指出,根據原能會的評估,福島核電廠的設計應足夠應付強震的威脅,而後續事故的發生主因在於外接電力系統在強震中故障,而地震引發的海嘯又破壞了兩台柴油發電機系統,導致備用電源無法啟動冷卻循環系統,進而造成爐心熔毀、輻射外洩的連鎖效應。

核能發電的過程中需要大量的水幫助降溫,因此以水冷卻循環的核電廠皆建造在有水源的河川或海邊。王唯治談到,為了避免核電廠發生意外時的災禍,核電廠的安全措施與結構會用相當嚴格的標準來興建,如建造在沿海的岩盤上就是為了避免地震侵襲時震幅過大影響正常運行。

而日本福島核電廠與台灣相距兩千多公里,在距離與氣象因素的推估下,原能會研判應不會對台灣造成重大影響,王唯治表示,後續仍會繼續監測相關氣象資料與各地輻射值資料,防範可能引發的輻射汙染。

核能電廠難以達到絕對零風險的目標,因此僅能就當下科技水平所及,做最完善周全的防護措施。回歸到我國核電廠的危險管理,王唯治談到,目前除了備有柴油發電機故障時的備用發電機外,也有建置於山上的貯水系統,以備冷卻循環系統故障時,以重力引冷水灑水措施降溫。

核能保險 國內十三家產險公司共保

核災事故之所以讓人畏懼,在其發生後造成的損害之大、影響之久遠難以想像,因此國內也有推動因應核災事故的政策性保險。

中華民國核能保險聯合會總經理鄒政下談到,目前核能保險由國內十三家產險公司共同承保,每年各公司會就其承保能力及國際再保相關評估做保費調整,國內產險公司自留與分保於國際再保公司比例約為一比九,國內十三家產險公司總承保能量約新台幣十億元。

鄒政下指出,核能保險所保障的項目分為財損險與責任險,財損險主要承保火災、閃電、爆炸與航空器墜毀等造成的財物損失;責任險則是承保被保險人依法應賠償第三人財損與體傷、死亡的責任,而在核子損害賠償法中明訂,核能保險的屬性為無過失責任保險,因此除了契約中明定的除外責任外,各項核災中所造成的損失皆必須由核子設施經營者承擔,依照目前核賠法規定,單一核子事故最高賠償上限為新台幣四二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核賠法第十八條中針對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明定,若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賠償責任範圍。由於過去國內並沒有天災致生重大核災危機的賠例,因此實務面上的責任歸屬仍有解釋空間。

鄒政下指出,由於核子事故造成的賠償金額可能相當龐大,若執法機構認定核災為重大天災造成,核子設施經營者可免除賠償責任時,政府就要編列相關預算賠償,如同美國的卡崔娜颶風風災與我國九二一大地震,皆有政府編列的特別預算補助。

在其他規定方面,核能保險針對被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年限,為自請求人知悉有損害起三年間,或自核子事故發生後十年內不行使自動消滅。

核災防阻 隨時代演進持續加強

核賠法從六○年代核一廠啟用以來便沿用至今。王唯治談到,原能會曾建議上調四二億元的最高賠償金額,以符合當前的社經現況,但這項提案至今仍未完成立法程序。此次福島核電廠事故或許是翻修核賠法的契機,藉此讓核能災害預防與核能保險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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