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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外遇對象怎樣保障自己的保單受益權?
文/江凱偉(現代保險創意行銷部經理,「理財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主持人) | 2004.07.01 (月刊)

風流倜儻的阿俊最近因肝癌去世了。阿俊身後留下了一張保險單,身故受益人卻不是阿俊的太太或小孩。原來阿俊生前因為大享齊人之福,鬧了不少次家庭革命,所以為了讓沒有名份的紅粉知己阿美有安全感,阿俊買了張保單,身故受益人則寫下阿美的名字。

但是,阿美要申請保單的死亡理賠時,卻發生了問題;因為阿俊的家人根本不願意提供阿俊的死亡證明書和除戶後的戶籍謄本給阿美。眼看著日子一天天過去,阿俊當初的「美意」卻隨著兩年的保險金請求權時效即將到期,快要化成泡影……人際關係日趨複雜,類似阿俊這種享齊人之福的情況也隨之增多;除了受益人是紅粉知己之外,也有不少夫妻離異,忘記將保單受益人由「前配偶」改為「現任配偶」的狀況。我國保險法規定,消費者在投保人壽保險時,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存在保險利益才可投保;但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則無保險利益存在的必要,只要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即可。

不一定是家屬才可以申請到除戶謄本

一般死亡案件的理賠申請,一定要提供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若不是在醫院因病身故,則須地檢署檢察官開立的屍體相驗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若真沒辦法兩者都拿到,至少須提供其中之一,證明被保險人已經死亡,以供保險公司做為理賠依據。據戶政事務所表示,為避免民眾資料外洩,基本上只讓家屬或當初辦理死亡登記的人(有可能是家屬委託處理殯葬事宜的業者)申請除戶戶籍謄本,因此除家屬之外的第三者要同時拿到這兩份文件並不容易。

但是,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因此,就算保單受益人不是身故者的家屬,只要能夠提出「利害關係」的證明,例如保單或請保險公司開立的證明文件,或是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確屬身故者的保單受益人無誤,受益人還是可以申請到除戶謄本。

非病死一定要死因證明才可

被保險人是疾病死亡而只提供除戶謄本,保險公司還可以向醫院調閱相關病歷資料,以查明死因;但如果不是病死,又沒有提供地檢署開立的屍體相驗證明書,那麼保險公司在意外認定上便易生疑義。換句話說,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死亡、或死因可疑、或是投保後短期內死亡,因為「除戶謄本只能證明被保險人死亡的事實,無法提供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所以只有除戶戶籍謄本是不夠的。

據壽險理賠人員表示,遇到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一定會要求檢具地檢署開立的屍體相驗證明書或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書。

不是所有公司都意願承保非原配

至於將身故受益人指定為沒有名份的紅粉知己,雖然理論上沒有問題,但實務上有些審核較嚴格的保險公司並不會接受,所以也有消費者在投保時先以家屬為受益人,核保通過後,再以變更契約內容的方式將受益人改為紅粉知己,以閃避較嚴格的新契約審核。

阿俊的外遇行為雖不可取,但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亦是事實;阿俊雖然想透過保險給阿美安心的感覺,但卻沒料算到身後的這些問題。建議有此需求的消費者,在投保時不妨將以配偶與外遇對象為受益人的保單,同時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如此一來,發生事故時,只要老婆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就有案可查,這樣即使外遇對象拿不到這些理賠必備的資料,仍可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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