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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茹雨天騎車外出,被一輛違規左轉汽車撞傷,後來雙方達成和解,包括醫療費、機車修理費及精神賠償等,肇事車主同意要賠償小茹20萬元,但要分5期支付。
結果,小茹在收過2期8萬元後,就沒有再收到任何款項,連絡對方電話也沒人接。面對這樣的情況,小茹該怎麼辦呢?
車禍事故導致不幸發生,對被害人的傷害雖然很難用金錢衡量,但事實已經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屬在無奈接受之餘,也只能期望可以獲得對方合理的金錢補償。
而對肇事者來說,由於車禍可能會伴隨民刑事責任,如果能與受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便可要求對方撤回或放棄刑事的過失傷害告訴權,好讓自己免除前科記錄與罰金的問題。
但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和解不成,就只好上法院請法官裁決。
和解時該注意哪些事項?
一般車禍的和解,可能在警察處理期間就達成,或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上和解,也可能在進入司法程序中(在檢察官起訴前或法官判決前),肇事者為了避免訴訟或減輕刑則,才主動提出和解的請求。
和解的時間、地點與方式,基本上沒有一定的規範,只要相關當事人同意即可。由於和解的內容,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很大,因此,和解書應詳載下列內容:
(1)事件的經過情形,至少包括:人(雙方駕駛人姓名)、事(肇事經過)、時(案發日期、時間)、地(案發地點)、物(各項受損財物等)5大項目。
(2)和解的條件,例如:賠償金額、賠償方式等等。
(3)和解的賠償金額,包含或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也應予明確註明。
(4)要有表明「本次和解條件,包括本次事件的所有損害」等字眼。
(5)要有表明「經過本次和解後,受害人同意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等字眼。
此外,和解對象需年滿20歲,否則必須對方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和解才具效力, 如果牽涉保險理賠,和解時務必要通知保險公司,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才不會影響保險理賠權益。
可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車禍事故除了雙方自行和解外,也可向各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調解除勘驗費外,並不收任何費用,調解成立調解書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但是只有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才能申請調解,如果屬於非告訴乃論事件,則不能透過調解程序解決。例如車禍造成他人受傷,民事損害賠償可以經由調解解決,至於過失傷害罪因屬刑事上告訴乃論罪,也可循調解解決;若造成他人死亡,雖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得聲請調解,過失致死罪則因非屬刑事上告訴乃論罪,就無法經由調解委員會解決。
和解後對方不履行義務,該如何?
和解雖然代表雙方已達成共識,但若肇事一方遲不履行賠償義務,或採分期支付的和解條件,但對方僅給付一兩期後就不聞不問時,又該如何處理?
如果是法院審理時,雙方達成的和解,或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送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兩者的效力跟法院的判決是一樣的,當他方不履行和解或調解條件時,是可以直接到執行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若是雙方自己締結的和解契約,就僅有私法上的效力,當他方不履行時,是無法直接請求強制執行,必須要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才可以請求強制執行。
因此,案例中的小茹,如果是私下與對方達成的和解,如今對方不履行剩下的3期賠償金,就只能向法院提告,要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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