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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邱先生問:我的鄰居李財長年失業,都靠年邁母親賣菜維生,幾年前李財的越南老婆返鄉探親,之後就失去連絡。今(一○○)年三月,李財不幸車禍身亡,李媽媽請我幫忙申請國保死亡給付,結果只領到五個月的喪葬津貼,至於遺屬年金的部分,勞保局表示只有李財的配偶才有資格請領,但他老婆早已失去連絡,不能改由李媽媽請領嗎?
A:國民年金的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其中,被保險人如果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時,家屬除了可請領五個月的喪葬津貼外,若遺有合格遺屬還能請領遺屬年金。
國保遺屬年金的給付順序
根據國民年金法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序為: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只要前順位在 後順位就不得領
在請領國保的遺屬年金時,除了遺屬本身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外,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該遺屬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且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李財死亡時遺有配偶及父母,那麼他的配偶就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受益人,不管這位越南老婆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請領。而且配偶開始領遺屬年金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再婚不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件時,勞保局就會停發給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
也就是說,只有在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勞保遺屬年金對父母權益保障較大
若是勞工保險,雖然在遺屬順位與資格限制上都與國保相同,但對第二順位權利的保障就明顯不一樣。
根據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不得請領。前項第一順序的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三、提出放棄請領書。
四、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也就是說,如果李財保的是勞保,那麼只要李媽媽提出第一順序的遺屬證明,足證她的越南媳婦,因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就可以獲得兒子身故的勞保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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