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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安安腹部長了神經母細胞瘤,兩個月內反覆住院四次,最短四天,最長三十一天,且每次都在出院兩周內又入院治療,這樣的情況,在實支實付型的醫療雜費項目,就會被視為一次住院來理賠!
楊安安的爸爸在竹科上班,公司替他投保A公司的醫療險及意外險團保,安安和媽媽都能享有相同福利。2018年安安因腹痛就醫,被診斷出腹部長了神經母細胞瘤,從三月開始來回醫院治療,有時候一住院就是二週、也有只住四、五天就出院的情形。到五月底為止安安共住院四次,化療、用藥等治療就花了十六萬元。沒想到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說,因為每次住院都沒有相隔十四天,所以四次住院只能當作一次來理賠,總金額僅三萬元。
「同一次住院」 是醫療險示範條款規定
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根據楊太太提供的病歷,得知2018年3~5月安安共住院四次,最短四天、最長三十一天,而每次出院後都在二週內再次入院治療,數次往返醫院。
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金,即俗稱的「雜費」,包含醫師指示用藥、救護車費及其他健保不給付的醫材、耗材等費用,如安安的自費標靶藥物、化療、其他輔助治療針劑,都是以雜費理賠,而安安的雜費理賠上限為三萬元。
所謂「同一次住院」是根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且根據A公司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附約條款,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併發症導致必須住院兩次以上,每次出院與再入院間隔沒有超過十四天,就視為同一次住院。安安的住院情況剛好符合這樣的定義,因此A公司在醫療雜費部份最多只能付三萬元。
不過,中心顧問也坦言,各家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調閱病歷、審核資料過程並不相同,如果楊太太不要四次住院後一次申請,而是先申請第一次住院,中間兩次不申請,第四次出院後再次提出,由於第一次出院(四月三日)到第四次入院(五月一日)已間隔近一個月,或許楊太太有機會獲得兩次共六萬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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