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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兒子身故 婆婆的要保人不能換媳婦當?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1.06.01 (月刊)

龍潭姜太太遇到的問題:我先生兩個月前因病過世,整理遺物時我發現一張S公司的壽險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是我先生,被保險人卻是我婆婆。那是一張存錢的保單,再繳五年保費保單就到期,到時候能有七十萬元滿期金可領。壽險業務員原本告訴我,只要將要保人變更成我就沒問題,後來卻說他們公司審核後不同意我當要保人,理由是我跟婆婆間沒有保險利益,還建議我考慮改以婆婆當要保人。

我跟先生及唸國中的兒子住桃園,婆婆與小叔住屏東鄉下,我擔心如果以婆婆當要保人,以後請領滿期金會有問題。請問S公司不同意我當要保人,合法嗎?

本中心顧問回答:要保人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除了應履行繳交保費的義務外,所有保單相關權利的行使也都歸屬於要保人,包括指定受益人、變更受益人、申請保單貸款、辦理保單解約,或將契約變更為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等。因此,要保人身故不是保險事故發生,也不會影響該契約的效力,但若未另行指定要保人的話,該保單要保人的相關權利就形同被凍結,完全無法行使。

要、被保人 無保險利益契約無效

而為了避免道德危險,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若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而投保含死亡給付的壽險契約時,要、被保險人間要具有保險利益關係,否則該壽險契約就無效。

因此,實務上若要變更要保人,保險公司都要重新審查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關係,通常也會要求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審查後認為要、被保險人間不具保險利益的話,就會不同意變更申請。

要保人死亡保單視同要保人遺產

至於要保人身故,必須重新指定要保人時,又是如何?

要保人死亡,保險契約就視同為要保人的遺產,也就是屬於繼承人的權利。不過,若繼承人要重新指定要保人的話,還是必須符合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規定,也就是必須指定與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關係的人,通常都是由繼承人中推舉一位與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關係者繼承該保單,且原要保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必須一一在「法定繼承人聲明同意書」親自簽章,以聲明同意讓受該保險契約由所指定的新要保人持有。

婆媳間具有保險利益關係?

至於保險利益關係如何認定?婆媳之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雖然保險法明文規定要保人與哪些人間有保險利益關係,但那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實際上的認定還是由各保險公司的核保準則處理。通常,夫妻、父母、子女間都具有保險利益關係,但對於其他家屬,包括婆媳、翁姑、姐妹或叔姪等,除非是共同生活且經濟關係相當密切,否則大多數公司都傾向不予核保。

受益人先死未再指定 將來給付會有問題

案例中的姜太太,並未與婆婆同居生活,相互間也沒有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壽險公司以不具保險利益為由,駁回她要當要保人的申請並無違法之處。不過,若依壽險公司建議改以婆婆當要保人,將來的確可能衍生其他問題。

加上因為該保單的身故受益人及滿期受益人都是姜先生,如今姜先生已身故,如果不推選要保人再重新指定受益人的話,萬一未來婆婆身故,依契約規定身故保險金將以婆婆遺產處理;或滿期時滿期金也會因為受益人已死亡沒有再另外指定受益人,而產生給付的問題。

最後雙方同意 以太太兒子當要保人

最後,在本中心顧問溝通下,S壽險公司與姜太太雙方同意,改以與被保險人(即婆婆)有血緣關係的孫子,也就是姜太太的兒子當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因為姜太太的兒子未成年,因此所有的權利行使還是要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姜太太代理,如此一來也與姜太太自己當要保人沒有多大差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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