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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曾經賠過的疾病復效時還被批註除外?
文/吳淑雯(現代保險服務中心顧問) | 2005.12.01 (月刊)

近來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接到有關保單復效的糾紛越來越多,主要是因為保戶認為只要繳清欠費就可以復效;但實務上保險公司面對保戶要申請復效,總有許多要求及條件,甚至拒絕保戶的復效申請,讓保戶覺得不甚合理。

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就曾接到一位25歲的陳小姐來電申訴,陳小姐說自己在88年時向K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及醫療保險,92年做健康檢查時發現乳房長了纖維腺瘤,在醫師的建議下進行手術切除,並順利從保險公司申請到約7萬元的保險金。

工作非常忙碌的陳小姐,到了今(94)年4月才突然想起1月到期的季繳保費還沒繳,陳小姐都是透過ATM轉帳,趕忙向保險公司查詢後才知道自己的保單已在94年3月底停效。於是陳小姐馬上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申請,沒想到幾天後,保險業務員送來一份批註同意書,要陳小姐接受批註約定才願意讓她辦理復效,否則無法同意她的申請。

同意書上寫著「因被保險人復效前即有乳房纖維腺瘤病史,故凡是乳房疾病的檢查及治療,不在本保單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的承保範圍」,陳小姐不知保險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該不該簽名同意,於是打來消費者服務中心詢問。

依我國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保險費及其他費用清償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及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要保人於清償欠繳保險費及其他費用後,得恢復其效力……」規定來看,被保險人只要在停效後2年內清償欠繳保費及其他費用後,就可自動恢復保險契約的效力。

但壽險保單示範條款第6條卻規定「……復效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也就是說保戶申請復效除了要繳清欠繳的費用外,還得經保險公司同意才行,包括是否附條件同意,就像案例中陳小姐的情形。

實務作業上,保險公司都認為他們應保有同意權,因此,面對保戶的復效申請,通常會先要求填寫健康告知書或提供可保證明,供保險公司評估風險,評估後再以加費、減額、除外不保及拒絕復效申請等做法處理。然而這些做法對於保戶而言,真的公平、合理嗎?

就上述陳小姐的案例而言,她所罹患的乳房纖維腺瘤是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現、治療的,也已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並非是停效期間才發生。若是在停效期間才發生的疾病,由於本來就不屬於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因此復效時保險公司將停效期間發生的疾病及其相關的疾病除外不保,還說得過去。但今年陳小姐因忘記繳交保費導致保單短暫停效,K保險公司就隨意濫用同意權,將已承保的病史用批註除外的方式排除不保,這樣的做法實在不合理。

現在購買保險的管道與繳交保費的方式愈來愈多樣化,消費者若沒有定期檢視繳費狀況,就很容易因帳戶餘額不足或信用卡剪卡、換新卡等因素不小心讓保單效力停止。因此,這一類的問題如果沒有妥善解決必然愈發層出不窮。

為了釐清保單復效,在法令規定與實務做法上的差異所引發的爭論與糾紛,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特別舉辦「停效後的保單,如何復效才有效?」座談會,希望透過產官學界代表們的集思廣義,能為困擾保戶與保險業者多年的復效問題,找到一個合理合法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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