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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趙樹海無故受益 保險金判賠孤女
文/葉惠娟 | 2011.06.01 (月刊)

喧嚷一時的藝人趙樹海無故受益案,上(五)月高雄高分院判決結果出爐,法官認為,陸姓婦人生前變更受益人時已患精神分裂症,契約變更無效,理賠金應給變更前的受益人,也就是婦人的女兒,全案定讞。

談起因受益人變更而成為新聞事件主角的看法,趙樹海的經紀人代為發言,認為是一件媒體的烏龍報導,令民眾誤以為趙樹海已領取保險金,其實是中華郵政與陸姓婦人的女兒對簿公堂,只有當法官判定中華郵政勝訴,理賠金才會給契約上的受益人。而趙樹海自始就不應為受益人,自然也不會領取保險金。現在二審中華郵政敗訴定讞,表示保險金就是理賠予陸姓婦人的女兒。

患精神分裂 契約變更有效?無效?

翻開一審判決書內容,八七年一月二三日陸姓婦人與中華郵政訂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安和終身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一百萬元,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則中華郵政應給付二倍保險金,也就是二百萬元,受益人為陸姓婦人母親。九三年十月十四日陸姓婦人在母親的建議下,將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女兒洪姓女子。

洪姓女子在法庭上指出,陸姓婦人九六年八月起罹患精神分裂症,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將受益人變更為毫無親屬關係的藝人,顯然在精神錯亂下所為,變更契約行為應屬無效。陸姓婦人九八年六月二九日在住處內,因跌倒導致頭部創傷而死亡,屬意外事故,洪姓女子請求中華郵政給付二百萬元保險金。

對於受益人變更與理賠金額申請,中華郵政在法庭上指出,陸姓婦人變更藝人為受益人時,意思表示明確,而且無任何精神異狀,受益人的變更屬合法有效,洪姓女子並非保險契約受益人,無權請求保險金給付。

一審 中華郵政勝訴

對於中華郵政與洪姓女子的理賠爭議,高雄地方法院去(九九)年十月判決,保險公司不應給付理賠金予洪姓女子,洪姓女子不服提出上訴,藝人趙樹海為保險金受益人一事,才被揭露。

地院法官指出,不論是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或依保險法,受益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並無保險利益的問題存在,所以要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為任何第三人,不以其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存在為必要。因此,洪姓女子沒有理由主張藝人趙樹海非陸姓婦人的親屬,不具保險利益,不得為保險金的受益人。

此外,陸姓婦人雖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根據就醫紀錄,從九四年到九七年十二月期間規則服藥就醫,精神症狀大致平穩,變更受益人當時,精神狀況應屬正常。再者,變更受益人時,對於服務人員確認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保險關係時,清楚回答舅舅,對於陸姓婦人向服務人員誆稱藝人為舅舅的原因多端,很難只憑因罹患精神疾病,就認定變更契約時處於精神錯亂的狀況。

二審逆轉 孤女獲賠

據了解,意外成為保險金受益人的趙樹海也主動出面協助洪姓少女爭取應有的理賠金。審理的二審法官也認同洪姓女子的證詞,最後判決陸姓婦人變更受益人為藝人趙樹海的契約行為無效,保險金應歸洪姓女子。

承審法官指出,陸姓婦人變更契約時,洪姓女子只有十三歲,而且沒有父親照顧,按理不可能將受益人改為沒有親屬關係的藝人,認定變更契約當時精神錯亂。但婦人是因病跌倒死亡,非屬意外身故理賠,因此中華郵政僅需理賠保險金一百萬元。

法官在判決的時候,順序是「法理情」還是「情理法」,見解不同,結果也不同。從這起判決結果來看,法外不乎人情,對於失去雙親還未成年的受益人而言,保險金將是未來繼續生活與給付學費的重要支柱。然而不能否認的是,要避免變更受益人理賠爭議,保險公司對於契約變更還需要更嚴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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