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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酒駕肇事責任重千萬「駛」不得
文/張漢威(車輛肇事鑑定研究學會秘書長) | 2006.12.01 (月刊)

酒後開車是發生車禍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全世界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門都在設法研究解決之道,但效果卻相當有限。無論是加強路邊臨檢酒測或加重罰則與刑責都難收立竿見影之效。飲酒是一種文化、風俗、時尚、甚或是一種禮儀。適當及適量的飲酒,或許可視為一種生活的調劑,但酒後開車可就不是一種值得被保留或延續的文化,對交通安全更是最嚴苛的考驗。

國內酒駕肇事比率不降反升

政府自88年4月起將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者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希望藉此遏止酒後駕車的發生率。但根據行政院今(95)年1月公佈的統計數據顯示,去(94)年1至11月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的人數有2,369人,其中酒後駕車有439人,佔18.53%,比去年同期增加5.5%;而受傷人數有1,184人,酒後駕車有234人,佔19.76%,比去年同期增加5.2%。從上述的數據看來,即使政府每年皆在國人喝酒開車的高峰期(例尾牙、春節等)加強取締及宣導,但仍有民眾「鐵齒」的對自己酒後的駕駛技術過於自信,因而使得酒駕肇事比率不降反升。

酒後駕車不論肇事與否,除了可能被罰鍰、扣車或吊扣駕照外,還可能會面臨各種法律責任,喜歡酒後駕車的鐵齒族不能不知。

酒測分三級  責任、處置各不同

目前國內酒後駕車的酒測標準分為三級,分別是酒測值在吐氣量0.25mg/L以下、0.25mg/L至0.54mg/L之間,以及0.55mg/L以上,而此三級在警方取締處置、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處理上都各有不同。

狀況一:酒測值在吐氣量0.25mg/L以下

當酒測值在吐氣量0.25mg/L以下時,未達處罰標準、是屬不罰事件,對這類的酒後駕駛人警方通常是以勸導方式處理。不過這類的駕駛人在被取締時,雖然酒精濃度測試沒有達到處罰的標準,但卻有可能在被取締後因為體內酒精濃度提高,而導致無法正常駕駛。因為,就車輛肇事鑑定研究學會的實驗發現,當人們喊著乎乾啦而喝下最後一口酒,在2小時以內酒精濃度會逐漸上升、2小時過後酒精濃度才開始下降。所以駕駛人如果是在喝完最後一口酒,在體內的酒精濃度還沒有上升的時間內遭攔檢,會因未達道安規則中不得駕車的標準而被放行,因而造成交通安全的潛藏危機。因此警員執行勤務時,一定要了解駕駛人喝下最後一杯酒的時間,以免讓剛結束宴會且體內酒精濃度無法確實測出的駕駛人,有危險駕駛的可能性。當然,也要提醒民眾參加聚會後,非得要自己開車時,呼乾啦的最後一杯酒最好提前在最後2道菜時飲下,宴會結束後再啦列一下,讓體內酒精濃度下降,避過酒精可能造成精神不佳的高峰期後再上路才是安全之策。

狀況二:酒測值在吐氣量0.25mg/L至0.54mg/L之間 

而酒測值在吐氣量0.25mg/L至0.54mg/L之間時,在道安規則114條第2款認定為「不得駕車」。其實在民國78年以前將這種攔檢酒測結果稱為「酒醉駕車」,但因為酒醉導致不能安全駕駛需要鑑定,且美、日、德等國司法界皆認為駕駛人的體質、酒量、工作環境、遺傳各有不同,用一個標準來裁判所有人不符公平原則,所以台灣在某些案件裡,就發生經由律師的申請,請法官坐在車上,讓當事人在同樣酒測值下進行酒後駕駛反應的測試,以證明其並無「酒醉」且駕駛情形良好而改判無罪的情形。但此種判決因受主客觀影響很大,引起很多爭議。因此經過專家學者多方的檢討、研究,最後將「酒醉駕車」修訂為「不得駕車」,並將罰則加重。

當駕駛人經酒測後判定屬於不得駕車情形時,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將罰則分為以下六種情形:

  • 未肇事者:
  • ◎罰鍰1.5萬元─6萬元。
  • ◎扣車保管。
  • ◎吊扣駕照1年。
  • 造成人員受傷者:
  • 除(1)項外,尚需吊扣駕照2年。
  • 造成人員死亡者:
  • 除(1)項外,尚需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
  • 吊扣期再犯者:
  • ◎罰鍰6萬。
  • ◎扣車保管。
  • ◎吊銷駕照。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不得再考。
  • 拒絕酒測者:
  • ◎處罰同(4)項。
  • ◎執行員警可委託醫院強制檢測。
  • 汽車所有人不制止酒後駕車者:
  • ◎罰鍰1.5萬—6萬元。
  • ◎吊扣牌照3個月。

酒後駕車除了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明定的罰則外,若致人受傷或死亡,可就不只罰錢或吊扣駕照那麼簡單就可以處理的,就刑事責任來看,一旦肇事者經酒測發現,吐氣量在0.25mg/L至0.54mg/L之間時,若是職業駕駛人,便觸犯業務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罪;若是普通駕駛人就屬於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罪。雖然酒測值在0.25mg/L~0.54mg/L間原屬不得駕車範圍,還不到構成公共危險罪的標準,但若有過失致死或受傷的情形則就構成刑法的公共危險罪,警方得依情節輕重,以危險駕駛行為公共危險罪及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兩罪合併移送。另外在民事賠償責任部分,則可能必須負擔喪葬費、扶養費、教育費、工作損失、職業損失、復健費、精神損失及看護等。

狀況三:酒測值在0.55mg/L以上者:

如果民眾酒後駕車被攔檢或者發生車禍事故後被檢出酒測值在0.55mg/L以上者,就屬於危險駕駛行為,觸犯公共危險罪,相關刑責及罰則如下:

未肇事者:

◎罰鍰6萬元。

◎扣車保管。

◎吊銷駕照。

◎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可處3~6個月的易科罰金)。

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同(1)項

◎吊銷駕照不得再考。

◎得以涉及業務過失(或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的刑責及涉及公共危險罪的刑責兩案併送。

在民事賠償方面則和狀況二相同。

加重罰金 冀能遏止酒駕歪風

從以上各項分析可知,我國對酒後開車或肇事後的罰則與刑責都有明確規範,每年在民眾容易酒後駕車期間不只加強宣導,還推出酒測臨檢專案,執行臨檢的密度相當高,可是為何遏止的效果有限?其實民眾並不是不怕死,而是酒後開車的駕駛人常處在不知死亡危機的幻覺中,且對自己的駕車技術和體能狀況過於自信。另外,與宣導不夠,加上喝酒文化等皆是因素。

不過從今(95)年7月開始易科罰金提高了,罰款從原來的每天1,000元增加為1,000元~3,000元,若觸犯公共危險罪被判3個月最高可罰27萬、6個月最高54萬,再加上行政裁罰6萬元,少則33萬、多則60萬,這樣的罰則是否能喚醒一些喝酒開車的人呢?在經濟不景氣,賺錢不易的當下,或許有點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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