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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雇主漏保 年資損失員工可求償!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1.17 (新聞)

依勞保條例規定,只要僱用員工達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雇主就必須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然事後員工人數減至4人以下,仍應繼續加保。如果雇主因讓員工外派他國而退保,員工有權利求償!

新竹的高先生今年51歲,到去年底在任職公司服務滿25年,但是去查勞保資料卻發現年資被少報;原來是因為公司在外派高先生到中國去工作的5個多月間退掉勞保,導致他年資短少。

根據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應徵召服兵役者。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因此,員工如經服務單位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只要與原單位仍具有僱傭關係,雇主就應繼續為員工參加勞保。但如果派駐海外期間,員工是屬於海外公司所聘用,薪資也全由海外公司支付,該員工就不能在台灣公司辦理留職停薪繼續參加勞保。

如果投保單位違反規定,勞保局並不受理補繳保費追溯年資,但依法可對投保單位處以罰鍰,至於員工因而所受的損失,依下列規定要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勞保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

對於公司漏保導致短少5個多月年資的損失,高先生依法可向公司求償。若以勞保老年給付的標準,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且年資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來算,5個多月是算半年年資,這半年年資應可領到1個月的老年給付,或許高先生可以參考這樣的標準向公司要求補償。

 

 

精彩全文,詳見334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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