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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個人責任險 專保「無心之過」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5.27 (新聞)
去(2019)發生一起母親帶孩子到簡餐店用餐,孩子不小心弄壞了店家的百萬音響,遭店家索賠,因而鬧上新聞。像這樣出門在外,不小心造成別人財物損失的事件很常見,難道遇上了,只能自掏腰包認賠嗎?
生活中潛藏各種風險,任何人都可能因為自己的無心之過,造成他人財物受損或身體受傷,而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擁有個人責任險就等於撐起防護傘,面對風險就有保險做後盾。」產險公司主管表示,舉凡日常生活中,外來、突發、不可預測的「意外事故」,都在保障範圍內。
產險公司主管表示,「個人責任保險」保障範圍非常廣泛,理賠種類也五花八門,除了逛博物館不慎弄壞藝術品,家中花台未固定好掉落砸傷路人;國內旅遊住飯店,使用電湯匙煮泡麵燒壞飯店地毯;逛街購物不小心打破店家花瓶;帶寵物外出不小心咬傷他人;騎自行車撞到停放路邊的車輛;打棒球不小心砸傷人等都在保障範圍內,「但前提是被保險人必須要有『賠償責任』且受『賠償請求』,保險才會啟動。」
「個人責任險保單是否啟動,必須看被保險人有沒有『犯意』。」業者反覆強調,事故發生不可以出於「有心」,保險不保障「故意」行為。不過,意外的發生,有時很難界定是「有心」還是「無意」,保險公司如何判斷?
台北市曾發生過旅客搭乘捷運時,一時手滑讓行李箱沿著電扶梯滾落,砸傷前方乘客,因此被告過失傷害,最後賠償一萬三千元,雙方才得以和解。
業者強調,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會加以查證事實,若被查出雙方共謀詐領保險金,就不在保險理賠範圍。具體來說,保險公司會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雙方陳述,判斷兩人認不認識、過去有沒有仇怨,並藉由目擊者證人、現場攝影機、警方紀錄等資訊,還原現場狀況,進而抽絲剝繭判斷,意外必須出於被保險人的「無心之過」,才可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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