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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爭論多時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初審通過,未來未滿15歲孩童身故,可限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以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也就是61.5萬元以內。這個爭論多年的規定,終於有望鬆綁! |
備受爭議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在昨(11)日在立法院的初審中有一大進展,未來未滿15歲孩童投保人壽保險,若因傷病身故,保險公司可提供喪葬費用給付,但金額以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即61.5萬元為上限。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然而,《保險法》第107條一直備受爭議。例如2014年復興航空澎湖空難,有罹難者持有信用卡購機票贈送的保險,但因為是未成年孩童,所以無法獲賠身故保險金。還有2016年高雄美濃大地震,台南維冠大樓倒塌,造成二十多位15歲以下兒童死亡,當時就有多位立委提案,希望能放寬《保險法》第107條,修法排除天災、空難、意外災害或重大傳染病等,讓15歲以下的被保險人若因此身故,保險公司必須給付死亡保障。
事實上,要不要修正放寬孩童身故保障的問題,已經討論好多年。從最早全面禁止未滿12歲幼童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修正為僅禁止投保壽險,又於1997年取消限制,但2001年再度修法,限制未滿14歲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而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200萬元。
身故200萬喪葬費用的限額,仍引起道德危險的疑慮,於是在2010年初又再度修正,除了完全禁止兒童的身故給付外,更將限制的年齡提高到15歲。
兒童買保險的規定之所以特別嚴謹,是因為早年開放兒童買保險時,父母殺害子女以謀取保險金的事件開始浮現,但後來因多起重大事故導致孩童死亡,《保險法》第107條被批為因噎廢食,不合時宜,有修正的必要。
昨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初審通過,增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以給付」,對此,金管會認為「不可抗力之因素」不易認定,傾向採「限制死亡保險金額」的方式給付,並以喪葬費用為限。而喪葬費用以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也就是61.5萬元以內。對此,保險局長施瓊華強調,若法條通過,此規定不溯及既往,僅新保單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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