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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一旦離婚 就不算家庭保單附加被保險人!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1.01.15 (新聞)

台灣離婚率居高不下,結束婚姻關係不只讓家庭結構改變,也可能影響到保險保障權益。

苗栗魏小姐十多年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一張家庭型防癌險,離婚後也繼續繳費直到期滿。2014年初魏小姐被檢查出罹患乳癌,想申請防癌險理賠,卻被保險公司以「喪失被保險人配偶身分」為由拒賠。

魏小姐很沮喪,身為要保人也繳費到期滿,卻沒有辦法獲賠。此外,這張保單附加被保險人除了魏小姐還有一個十歲兒子,魏小姐擔心兒子也一樣未來沒有保障。

魏小姐買的家庭型保單,一張主約就可保障被保險人及其配偶、23歲以下未婚子女,還依據家庭結構不同,分為單親型、雙親型等種類,這種保單在十多年前相當流行,但受到市場利率走低、保險費率變貴、保障項目限縮、賠率過高等影響,目前在市面上已經買不到。

家庭型保單附加被保險人的保障基礎,是從法律關係來認定,那麼,被保險人婚姻關係的變動,自然也會影響配偶的保障權益。

即使投保時魏小姐與前夫有婚姻關係,但保險給付是以事故發生當時的關係來認定,魏小姐罹癌前就與前夫離婚,因此早就喪失被保險人配偶的身分,自然也不在這張家庭型保單的附加被保險人之列,保險公司不理賠並無違法。

魏小姐這張家庭型保單條款明文規定,當主要被保險人終止婚姻關係時,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變更為個人或單親家庭保單,而配偶與被保險人離異後,則可以在60天內,向保險公司投保新的個人險,且可免除等待期間,直接享有保障。

也就是說,保單架構上已經提供離婚夫妻解決方案,魏小姐是保單要保人,與前夫離婚後並沒有協議如何處理家庭型保單,也持續繳費,等於是對保單消極處理,放棄保單賦予的契約變更權益,加上要保人只是保單所有人、並非保單保障之人,即使這張保單是由魏小姐繳交保費,在喪失被保險人配偶身分的情況下,依然不具有癌症保險金的請求權。

不過,生父、生母婚姻關係破裂,並不會影響親子間的血緣關係,因此魏小姐與前夫所生的小孩,仍可以受到這張家庭型保單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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