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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如果選舊制還有5年可以反悔
文/林麗銖 | 2005.04.01 (月刊)

國內正式立法保障勞工退休權益,是從民國73年7月公布施行的勞動基準法才開始的。該法規定勞工必須符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年以上」的條件,離職時才能要求雇主提供退休金。但因國內多屬中小企業型態平均存活約13年,加上勞工經常換工作,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平均年資才6.6年,能夠符合勞基法規定條件,領到退休金的勞工比率很低。

為解決這樣的問題,在各方長期的溝通努力下,終於在去(93)年6月完成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立法,改採由雇主按月為員工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個人專戶的方式,並將於今年7月1日開始施行。

勞工退休金條例是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制度的特別法,勞動基準法並未修正或廢止,只是針對退休金的事項另以法律規範。為區別起見,去年立法通過的稱為「勞退新制」,原先勞基法的規定則簡稱為「舊制」。

關於退休金新、舊制的選擇與適用,相關的規定如下:

●新制施行後(94年7月1日)才初次就業的勞工,均應適用新制。

●新制施行前已受僱者,可就新、舊制擇一適用。

●一旦選擇新制後,就無法再變更適用舊制。

●選新制的勞工,其原有的工作年資可保留到符合舊制退休要件時請領。

●勞工屆期(6月30日)未選擇者,應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

●選擇舊制或屆期未選而主動適用舊制的勞工,在未來5年內(即99年6月30日)還可以選擇適用新制。

●選擇舊制的勞工若於新制實施後轉換工作的話,則一律適用勞退新制。

了解退休金新、舊制的選擇與適用,是認識勞工退休金制度的第一步,要做出明智的選擇,仍需多方充實勞退金的相關知識(編按:關於勞退金的相關內容,本單元將會陸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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