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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安樂死合法之前
文/方雪俐 | 2011.10.01 (月刊)

一名八四歲老人因為不忍愛妻長期受巴金森氏症所苦,且又摔斷腿,無法自由行動,因此先迷昏妻子,再以鐵鎚把螺絲起子釘入她的頭顱致死,日前被判刑九年。老人不服,當庭怒嗆法官「為什麼不判我死刑?」並強調將上訴求死。

引起這樁悲劇的源頭,其實是高齡化社會的隱憂。台灣許多年邁夫妻必須獨自照顧重病的另一方,沒有親身體驗的人,很難感受其中的辛酸、不捨與疲憊。這位老先生「不要老伴再受苦」其情堪憫,但是方法不對,當然不足取。

因此這個社會事件也再度引起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的爭議。

而從保險的角度探討,這種被刑法視為加工自殺罪的行為,同樣也是值得重視的議題。

目前可以在法律規範下實施安樂死的國家只有幾個,顯然絕大多數國家無法或不敢讓安樂死合法化。

安樂死翻譯自美好與死亡兩個字組成的希臘文euthanasia,既然是美好的死亡,各國政府、宗教或衛道團體為甚麼反對?

安樂死的合法化過不了關,就像廢除死刑的聲浪從來沒停過,因為有不少人主張生命不能被剝奪。那些久病不癒的人,只能在痛苦中等待最後一刻的到來。一個生理或心理上已經確定無法治癒的病患本人,到底要痛苦地活著?或平靜有尊嚴地離開?這個問題恐怕很難搜集到足以做為立法依據的答案,就像新聞事件中的老先生,或許也無法確知妻子的意願。

當然,擔心有人在合法的程序裡被謀殺,也是安樂死無法被接受的原因之一,因此即使仍有意識的重病患者真的活不下去,主動要求家人或醫師協助安樂死,為病患執行安樂死仍被視為加工自殺。因此,如果執行的或授意的是受益人,那麼受益人便喪失受益權,若沒有受益人,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加害的是要保人,只要保費已繳二年以上,保險公司只會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給應得之人,而不會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又老又病,要活,活不下去,要走,走不了,將是未來台灣社會越來越普遍的現象,安樂死合法化是最後一個選項。在此之前,只能靠自己平日多保健、多籌措長期看護的財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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