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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保險經紀人的保險招攬不當爭議,責任會在保經還是保險公司身上?近日一起判決,保戶主張保經業務員誇大及不實銷售保單,向該保經公司及其三位業務員,以及提供商品的保險公司求償,並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費,不過一、二審法院都判決保經無不實招攬,判保戶敗訴。這起判決案例中也針對保經是否為保險公司的使用人多做討論,法學系教授表示,於法、於實務狀況,結果不一樣。 |
擔任某企業公司董事的3位邱姓男子在2016年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依法足額提撥,遭縣政府發函要求補足差額,否則依勞動基準法開罰,邱男主張金豐保險經紀人業務員林女及另外兩位保經業務員聲稱朝陽人壽的一張增額終身壽險可以證明企業董事財力有保險保障,就不用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且可以領一輩子終身退休俸,來銷售該張保單,豈料投保後,邱男發現無法解決勞工退休準備金問題,認為金豐保經和朝陽人壽詐欺,進而提告。
但林女表示,招攬時並未告知邱男這些話,關於退休終身俸,她確實有告知繳費期滿可以部分解約方式提領,達成類似享有終身退休俸的效果,這點並無不實。
3位邱姓董事除分別向金豐保經求償100萬元,另也請求接收朝陽人壽的南山人壽應給付各100萬元,並返還300萬元保險費,而南山人壽是否有責,需先釐清金豐保經是否為朝陽人壽的使用人?
於法 保經非保險公司使用人 是居間人
保險公司不需為保經行為負責
根據《保險法》第9條:「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以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多條明指保險經紀人是站在被保險人方,協助洽定保險契約及維護被保險人權益,而向保險人收取佣金等條文內容可知,從法律上來看,保經與保險公司的關係屬居間性質,也就是說,保經比較像是保險公司的掮客、介紹人,而非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使用人。因此南山人壽不需為金豐保經的行為負責。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葉啟洲表示,雖然在法律上,保險經紀人是基於保戶利益協助洽訂契約,但從實務上,保經和代理保險公司的保代在台灣市場的角色無太大差異,也因此,法院過去多次按保險公司與保經公司的實際往來(如保險公司幫保經公司業務員做教育訓練等),來認定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保險經紀人在法律上和實務上的角色確實不太相同,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此案無不實招攬證據 保戶敗訴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因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然而,一、二審法官都認為保經公司無不實招攬,判決保戶敗訴。且邱男投保前已審閱條款,投保後,也在保單簽收回條上勾選已詳閱保單內容、業務員確實有充分說明內容及風險……等,在在無法證明金豐保經有如邱男所稱的不實銷售狀況,因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駁回,本案可以再上訴。
法律知識番外篇:若有不實招攬證據 可能如何判? 倘若保戶能提出經紀人誇大不實招攬的證據,結果可能會如何?葉啟洲表示,因為依法保經業務員不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因此保險公司無責,保戶可以舉出因為保經不當銷售受到的損害,向保經求償,但無法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 但若保險公司知悉保經誇大不實招攬的情況,就能依《民法》第92條,請求保單撤銷或無效,返還所有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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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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