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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先兆性流產」住院安胎 醫療險不賠!
文/楊佳真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9.04.25 (新聞)
【本文重點】陳女投保2張醫療險,懷孕期間因先兆性流產,在台北榮總住院安胎共139天,不料保險公司拒賠62萬餘元理賠金,雙方鬧上法院。法官徵詢榮總及評議中心意見,均認為「先兆性流產是懷孕期間常見併發症」,一二審皆判陳女敗訴,全案定讞。

陳女母親分別在87年、103年以陳女為被保險人,向某壽險公司投保2張終身醫療險及住院醫療附約,住院日額分別為1,000元及3,500元。

後來陳女在懷孕期間,自104年11月29日至105年4月15日到台北榮總治療共139天,病歷記載為「先兆性流產、及疑似子宮頸閉鎖不全」,期間疑因子宮頸閉鎖不全實施環紮手術、右側腎造廔口手術,診斷證明書記載為「妊娠13+1週併先兆性流產及右側腎水腫」。

事後陳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應按住院日數每日各給付1,000元、3,500元之保險金,共計62萬5,500元,卻遭保險公司拒賠。

問題就出在,雙方對於保單明訂「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中,僅就其中懷孕相關疾病及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剖腹產,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其餘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均屬除外責任。」之定義各有解讀。

陳女告上法院,除要求給付62萬餘元保險金外,還須加計年息5%。但都遭一二審法官判決敗訴。

陳女主張,保單中使用「懷孕併發症、懷孕合併症或懷孕相關疾病」等用語,定義不清、過於籠統。且質疑,為何先兆性流產安胎住院列入懷孕併發症內,不予理賠,卻將同屬懷孕併發症的前置胎盤等列為理賠範圍內,有失公平。

保險公司駁斥,保單已約定懷孕及其所致之併發症,不在給付範圍內,而陳女曾於102年間因子宮頸閉鎖不全流產,故簽約時另以批註書約明,有關子宮頸閉鎖不全及其相關合併症之治療不在保險範圍內。且陳女是因子宮頸閉鎖不全產生先兆性流產現象,才會到台北榮總住院安胎,也非給付範圍。

榮總也提出鑑定意見,認為陳女發生先兆性流產可能誘因之一為腎水腫,所以陳女的先兆性流產為懷孕併發症之一,非屬保單約定的9項懷孕相關疾病,也非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或剖腹產。

同時法官並參考評議中心受理本件金融消費爭議的看法,亦認為「先兆性流產是懷孕期間常見之併發症,造成先兆性流產的原因很多,陳女可能是懷疑子宮頸閉鎖不全所造成,才會安排住院做子宮頸環紮手術。」

綜上所述,最終二審法官審理認為,先兆性流產為懷孕併發症之一,又非懷孕相關疾病及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剖腹產,且保單並以除外責任及批註書約定,皆不在承保範圍內。因此判陳女敗訴,全案不得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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