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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自52年9月2日修正公布時起,第140條便對分紅保險契約訂出相關的規範,然而在實務運作上,卻一直到91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12459號令公布「壽險業銷售分紅及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應遵守原則」之後,第一張名實相符的「約定分紅保單」才在92年8月8日獲得主管機關核准正式問世。有別於這張「約定分紅保單」,92年底以前依財政部函示規定計算應分配紅利的舊保單,則統稱為「強制分紅保單」。
93年後投保只能選擇分紅或不分紅
91年底財政部公布的行政函令,除開放壽險業得自92年起銷售不分紅或約定分紅的保單外,同時也規定適用80年12月31日函令公布的紅利分配方式的強制分紅保單,自93年起就應停止銷售,於是,強制分紅保單自93年元月開始,正式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分紅(又稱約定或自由分紅)與不分紅保單。
反應經濟情勢 讓溢繳的保費回到保戶的口袋
過去主管機關介入保單分紅的計算,最早可回溯至民國52年8月8日,財政部發布的台財錢發第05663號函令:「……茲規定自53年元月1日起,各人壽業應將各種保險責任準備利率一律改以年息六厘為計算基礎,簽發新單。並儘量於保險單內增列紅利條款取信保戶……」
到了民國67年,或許是前開函令勸導成效不彰,加上當時國內經濟不斷成長、利率持續走高,主管機關為了避免壽險業者從保戶繳交的保費中賺取超額利益,於是進一步以台財錢字第10144號函發布「人身保險利率標準及保單分紅辦法」,頒佈統一的分配公式,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單紅利(強制分配「利差益」)予保戶,正式開啟了我國壽險「強制分紅」制度。
接著,民國80年12月31日,財政部以台財保字第800484251號函修改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規定自81年起,不論保單預定利率高低,死差紅利與利差紅利應合併計算回饋保戶,且死差紅利與利差紅利均不得為負值。這種齊頭式的紅利分配,只是合理反應當時經濟狀況所做的一種保費調節手段,讓溢繳的保險費回到保戶的口袋裡,與目前市面上新推出的「分紅保單」並不相同。
死差、利差互抵 只是反應環境現況
在經濟環境穩定、醫藥科學進步的大前提下,市場利率高於預定利率產生「利差益」與平均餘命延長產生「死差益」的確是業界的常態,返還溢收保費予保戶亦屬合情合理;然而,在利率持續走低的時代,大環境所造成的「利差損」是否由保險業獨自承受,則不無疑問。因此,主管機關在壽險業者強烈建議下,於是在91年12月18日以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示,同意不論是新契約或有效契約,自92保單年度起,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
壽險業者藉由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的相抵,合理反應保險費計價的精算基礎,一方面顧及保戶權益,維持強制分紅精神;另一方面,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藉以確保業者與保戶所組成這一個危險共同體的利益。同時,為落實紅利自由化的政策,讓保險商品回歸市場自由競爭,主管機關於92年起陸續核准各家自由分紅保單,讓過渡時期的強制分紅保單,正式走入歷史。已經賣出的強制分紅保單,則仍依81年實施的方式計算紅利,只是死差與利差的損益得互抵。
主管機關介入分紅計算 損及民眾權益?
台灣壽險業從發展至今,歷經的市場環境隨著時空變遷迥然不同,也因此,主管機關幾度介入壽險保單分紅的計算。不過,在主管機關允許壽險公司死差、利差損益互抵的政策下,據報載92年度約有3,000多萬張強制分紅保單無法獲得分紅,甚至有民眾揚言將依法主張個人權益,不排除提出告訴,控告壽險公司……。
該不該分紅、怎麼分?利差死差是否能互抵?牽涉到保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契約內容的規定,因此,得就保單條款所載文字加以判斷。保戶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應先回頭檢視保險契約條款中關於分紅部分的約定。
紅利計算未來改不改 保單條款得明訂
實務上大部分的保單條款,都清楚載明保單紅利計算的基礎以該保單的預定利率和預定死亡率,按當時財政部核定應分配的保單紅利公式計算。而計算公式則採附件的方式,列在該份保單的末頁,而附上的內容也多以財政部頒佈的修正函為主。一旦經過修正,新契約保單的附件將隨著更換;至於對既有的保戶,則是採取書面郵寄通知。
倘若,在附件中已經註明「爾後分紅公式將配合主管機關所發佈之函令加以調整」,則保險公司依條款履約,應屬適法。相反地,如附件僅提及死差紅利與利差紅利應合併計算且不得為負值,並未載明紅利計算公式將隨主管機關發布之函令調整,那麼,保險公司就不能在保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僅憑主管機關一紙函令,片面地變更與保戶之間的契約關係。只是目前各壽險公司的保單紅利條款,幾乎都有載明「紅利計算公式將隨主管機關發布之函令調整」,因此,保險公司依主管機關修正的公式計算紅利,應屬適法。
分紅調整是解決利率動盪的權宜之計
事實上,不論是67年開始實施的強制分紅制度,或是91年發布的利差死差損益互抵辦法,均有其不得不然的時代背景。主管機關本於保險監理者角色,於法令授權下依當時市場發展狀況核定保險費率結構並頒訂分紅辦法,於法應屬有據。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說保戶可以主張利差死差損益互抵的作法侵害其權益,保險公司是否也可以對67年實施的強制分紅制度加以爭執,主張強制分紅違法侵害業者權益,主管機關以函令調整紅利計算,只是根據不同時代背景下的權宜之計。
當過去因配合經濟環境發展與市場利率走勢,主管機關皆透過行政函令,要求業者調整紅利計算公式的經驗來看,現行的死差與利差損益互抵政策,誰說不會再度因市場環境的改變再做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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