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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事故頻傳,車禍受害人最怕的就是求償無門。酒償險能保障酒駕受害人,在第一時間獲得保險公司理賠,不用獨自面對肇事者,或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 |
酒償險要停售了!有立委質疑「酒償險很奇怪,酒駕撞到人竟然可以理賠」,形同變相鼓勵酒駕。對此,金管會保險局下令,今(2019)年7月將全面停售酒償險。
有人說,保險公司就是想賺錢,才會賣這種「變相鼓勵酒駕」的商品。但事實上,酒償險真正的功能,是「保障車禍受害人」。
開車上路除了強制險之外,車主還可以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並選擇是否要附加酒償險。「酒償險」顧名思義,就是保險公司販售第三人責任險時,讓保戶選擇附加「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如果駕駛人酒駕發生車禍,造成他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就會由保險公司來負擔。
對車禍受害人來說,除了強制險理賠,如果駕駛人(肇事者)有投保酒償險,等於可以再多獲得一份保障。酒償險等於是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之外,給受害人多一層保障。
以現行規定來看,「酒駕」分為兩種,一是酒測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下,屬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二是酒測值0.25毫克以上,就是觸犯《公共危險罪》。
酒測值不論多少,酒償險都會啟動理賠,提供車禍受害人保障;但重點在於,如果被保險人酒測值0.25毫克以上,已達《公共危險罪》,酒償險會「賠後追償」,先理賠給車禍受害人,再向被保險人追償。
舉例來說,某駕駛人投保200萬保額的酒償險,酒駕上路不慎撞死人,受害家屬可以獲得強制險200萬元,再加上酒償險200萬元保險金;但如果該駕駛人沒有投保酒償險,受害家屬就只能領到一筆強制險200萬元理賠。
「就算法院判賠,肇事者也不一定賠得出錢,」一名資深車險理賠主管私下表示,依過去理賠經驗,酒償險啟動理賠給受害人之後,向被保險人(肇事者)追償的金額,有很多都是追不回來的。這也是為什麼,保險公司的賠後追償機制,對車禍受害人家屬來說,如此重要。
據了解,早年財政部發函保險公司,開放銷售「酗酒駕車第三人責任險」(簡稱:酗酒險),當時「酒駕」尚未納入《刑法》規範,直到民國88年,酒駕事故不斷,酒駕才被納入《刑法》。
後來,為避免「酗酒險」有鼓勵酒駕的意味,主管機關將酗酒險更名「汽車第三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就是後來通稱的「酒償險」,並增列「出險隔年加倍加費」及「追償條款」兩大規定。
一旦被保險人有酒駕肇事紀錄,隔年續保保費會加倍計算,此外,如果被保險人酒測值超標,觸犯《刑法》,保險公司會賠給受害人後,再向被保險人追償。
總而言之,酒償險停售後,原本仰賴保險公司賠後追償的車禍受害人,未來恐怕只能獨自向肇事者求償,萬一求償無門,恐怕只能欲哭無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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