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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一個字,代價可能要一百萬元?住在屏東的潘姓女子,名字中有一個「琦」字。潘女的父親在二○一五年十二月,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一年期傷害險,保額一百萬元,指定潘女為受益人。
二○一六年十月,潘女父親發生車禍不幸身故,潘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以「受益人非潘女」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原來,父親當年填寫要保書時,在受益人的欄位中,不小心把女兒名字的「琦」字,誤寫成「琪」字。保險公司認為,受益人是「潘○琪」而非「潘○琦」,除非潘女(潘○琦)能證明自己就是受益人「潘○琪」,否則就不給付保險金;就算潘女證明自己就是潘爸(被保險人)的親生女兒,也不代表潘爸當年填寫要保書時,想要指定的受益人就是她。

為了證明自己就是受益人,潘女還找來阿嬤(潘爸的媽媽)驗DNA,以驗明正身。後來阿嬤過世了,潘女還拿出阿嬤的訃聞,因為上面寫著「孝孫女||潘○琦、潘○瑩」,藉此證明阿嬤只有兩個孫女,而其中一個就是「潘○琦」,家族裡沒有「潘○琪」這個人,潘爸也只有自己這一個女兒。
雖然保險公司緊咬「受益人是潘○琪,而非潘○琦」,但法官認為,潘女已經證明自己就是潘爸的女兒,而且是唯一的一個女兒,此外,潘女和潘爸還設籍同一地址,法官認為,如果不是親屬關係,一般來說不會設籍同一地址。
法官採信潘女說法,認為潘爸當年只是一時筆誤,該保單的受益人就是潘爸的女兒,也就是潘女,判潘女勝訴,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和延遲利息。
不過,法官認為,延遲利息不應以《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十%計算。「保險公司延遲給付,是因為受益人名字寫錯,所以無法在第一時間確認,這是潘爸的疏失,不能怪保險公司」,判保險公司給付一百萬元保險金,但延遲利息改依《民法》第二○三條的五%給付。
全案可上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六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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