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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心存僥倖?變更要保人少做一件事 遭國稅局追討18萬!
文/何楷平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3.08.25 (新聞)
理財商品推陳出新,保險更是相當熱門的投資選擇,不少長輩會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作為未來轉移給子女的禮物。台北某一位富爸爸,於民國100年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阿猴為被保險人,投保一張年金保險。110年,富爸爸把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兒子阿猴,但沒有申報贈與稅,被台北國稅局發現。
經查,依要保人變更日起算,保單價值贈與金額約400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因此,富爸爸除了要支付18萬元贈與稅外,還遭國稅局依法開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人壽、年金保險的保險利益為「要保人」所有,如果變更要保人,等於轉讓保險利益給他人,因此就涉及「贈與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簡單來說,就是「要保人」享有保險利益。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也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
實務上很常見的,就是父母在子女還小的時候,以父母自己的名義投保保險,等子女長大之後,再透過變更保單「要保人」,把保單轉給子女。台北國稅局指出,變更要保人的日期,會被視為贈與成立的日期,就會依據當天的保單價值,來計算贈與稅金額。
在保險期間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如果未依規定申報並支付贈與稅,只要還沒被檢舉、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調查之前,主動向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漏報的稅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就不會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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