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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主管機關 不能忽視的保經代業
| 2009.04.01 (月刊)

近年來,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不論人力或業績都成長迅速。目前登錄在經紀人與代理人公司的業務員人數相當,都是6萬餘人,合計約達12.5萬人,約占全體壽險業4成。

在銀行與金控陸續成立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之後,來自非傳統部隊的業務占率暴增,今(98)年1到2月的新契約保費收入,銀行通路約909億元,傳統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約69億元,合計978億元,占整體市場1,516億元的65%,而業務員通路則只剩523億元,占率萎縮到34%。

這個趨勢還在繼續擴大,以今年2月為例,在業務員單月衰退超過5成之際,傳統經代人與銀行業務的成長率卻都在7、8成以上。

不論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為何,過去把監理焦點放在保險公司的主管機關,似應認真思考,未來是否應該給已經掌握壽險業6成5市場的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更多關愛的眼神。雖然業務不是唯一的監理要項,但這個市占率代表的是,在消費者購買壽險的平台上,經紀人、代理人的版圖已經遠大於傳統業務員,而且30家公司當中就有19家以銀行與傳統保經代為主力,其中3家更以銀行為唯一通路。

未來更多的保險契約在經代通路簽定,更多的消費問題當然也會從這裡產生。

舉例來說,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的職能與法律地位在保險法上雖有明文規定,但實務上兩者不僅角色與功能混淆不清,而被統歸為保險公司除傳統業務員之外的招攬體系或投保平台,即所謂「通路」,而當消費問題發生,責任的釐清卻十分困難,監理機關似應給予更明確的規範。

又例如,某些經紀人公司與保險公司的關係有待釐清與關切。保險代理人公司是保險公司的代表,因此兩者互相投資持股,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而經紀人公司依法是消費者的代表,與保險公司之間關係獨立是最基本的要求,若經紀人公司與保險公司互相投資,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但主管機關理當有能力判斷其間的利益衝突、有義務了解兩者之間的交易關係,更有義務為消費者權益把關,做出適當處理,以免在壽險公司亟需增資時,有更多保險經紀人公司注資,出現更多打著代表消費者旗號賣保險,骨子裡卻是保險公司大股東的經紀人公司。

6成5的市場不容忽視,在經紀人、代理人成為主流的同時,主管機關的腳步也得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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