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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 一毛錢也領不到?
文/蔡佩君(玄奘大學法律系講師) | 2005.01.01 (月刊)

受益人,是要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指定受益人,可以只有一位,也可以同時是數個人。而受益人享有受益的範圍可以是保險金額的一部份或者是全部。至於對受益人的條件規範,除了保險法第110條「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仍然生存」外,幾乎沒有其他任何限制。

如果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113、135條明確訂定,保險金應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怎麼給?

正因為受益人在法律上是單純享受利益的人,為了降低道德危險發生的機會,實務上除了藉由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來為受益人的人選把關,更重要的是透過契約條款的約定,將受益人的故意行為所導致的保險事故,列為除外責任。

就傷害保險而論,依保險法第134條,如果是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依法受益人沒有請求保險金的權利。問題是,保險公司還需不需要給付這筆保險金?如果要,該給誰?怎麼分呢?

受益人僅有一人時 

唯一受益人因故意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依法沒有請求保險金的權利,這時候只針對特定對象即唯一的受益人,取消其保險金的請求權,而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死亡的事實,還是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基於考量保險契約的本質是在保障被保險人,當發生唯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傷害險保險金的請求權應歸被保險人享有,但因被保險人已經身故,無法受領保險金,此時應類推適用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對於人壽保險的規定:「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而認為傷害保險的身故保險金應歸入被保險人遺產。

受益人有兩人時

根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如果兩位受益人中有一位受益人因故意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依法沒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另一位受益人則依條款的規定,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受益人為三人以上

如同前面談到受益人有兩人時的情況發生時,只有故意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受益人沒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其他的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然而,其他的受益人又應該如何分配保險金呢?

假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書面指定受益人之間的個別受益範圍,則原本指定的甲、乙、丙三位受益人中,甲因故意行為喪失受益權後,全部的保險金應該由乙、丙均分。

如果不同受益人之間的個別受益範圍有約定,則原屬於加害被保險人的那個受益人的保險金,則應由另兩位受益人按原先的比例分配。

指定受益人考慮周詳  既免爭議又能節稅 

由於人壽保險第121條「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並沒有準用在傷害保險,傷害險的示範條款也沒有相關規定,因此目前保險公司仍比照保險法第121條,將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給付其繼承人。不過在實務上曾經發生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在受領保險金時,面臨必須課徵遺產稅而抗議的情況。

壽險業者也注意到這方面的問題,打算提出修改傷害險示範條款的建議。不過,在條款未修訂之前,為了避免理賠申請橫生枝節,建議要保人、被保險人於指定受益人時,不妨以「法定繼承人」為次順位(預備)的受益人,進一步亦可約定關於繼承的順序及應得保險金的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如此一來,就算先順位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次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仍能申領全部的保險金。而且,既可避免保險給付歸入被保險人遺產計算而有遺產稅負擔的可能,亦可解決繼承人之間關於保險金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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