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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保險法》立院三讀 罰鍰提高至3,000萬元
文/何楷平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5.16 (新聞)

【本文重點】立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保險法裁罰上限將從1,5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罰鍰提高究竟會不會發揮嚇阻作用?

立法院昨(15)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未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罰鍰上限將從現行1,500萬元,調高至3,000萬元。此外,修法也賦予主管機關更精準的裁量權限,針對保險業或受罰人於規定期限內仍不改善,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本次修法主要採納國民黨籍立委曾銘宗及民進黨籍立委吳秉叡提案。曾銘宗表示,這次修法最大的變革,就是《保險法》第172條之2修正,「修法目的是保障消費者權益,未來主管機關可以『按次連續處罰』,」此外,針對未做好內稽內控及法律遵循制度的業者,為達成嚇阻作用,罰鍰也將從現行1,500萬元,調高至3,000萬元,罰鍰下限則未調。

此外,曾銘宗強調,主管機關可以視保險業違反情節的輕重予以限期改善,疏失較輕微者不直接處罰,讓保險業有機會改善缺失。

「輕者更輕,重者更重」,吳秉叡則指出,這次修法目的,是希望主管機關能更精準掌握裁量權,且修法過後,針對情節較輕微者,視個案情節輕重處置,若是較小的業務疏失,會要求限期改善取代處罰,「而不是直接對業者開罰,這樣更符合比例原則,」吳秉叡表示,修法後裁罰上限翻倍,但他強調,並不是要重罰業者,而是希望業者不要違規。

去(2017)年保險業裁罰總額達5,622萬元,創下五年來新低。而今(2018)年還沒過一半,(前4月)保險業裁罰收入就累計3,110萬元。本此保險法修正拉高罰鍰上限,究竟能否達到嚇阻效果?還是會為保險局增加罰款收入?尚待業者發揮守法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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