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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為強化身心障礙者保險權益及改善差別對待狀況,《保險法》將有關「殘」、「障」等字眼以「失能」取代,其中第107條放寬精障患者投保人壽保險的額度,不過,目前保險公司多將「精神狀況異常」列為拒保事由的常態,此次修法「象徵意義」居多。 |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7日初審通過,其中第107條原本限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的壽險保額,限縮為「受監護宣告」族群,放寬精神障礙者的投保額度,確實減少精障者被差別待遇的感覺,有法律學者說,這也是此次修法的「唯一效果」。
監護宣告 |
《保險法》第107條原規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保險,只能得到喪葬費用給付,不能獲得死亡給付,喪葬費用保額限制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而此次修法後,讓「『未受監護宣告』的精障患者」投保人壽保險可以不受喪葬費用保額限制,身故還能領死亡保險金。
但實務上恐不會有太大影響,因為原來的法條內容只是限制保額,事實上,保險公司在風險評估被保險人承保與否,會視其健康狀況,精神異常患者會視嚴重程度,而「被保險人是否受監護宣告」不是客觀風險考量因素,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啟洲表示,目前保險公司碰到精神障礙患者十之八九不樂意承保,多把「精神狀況異常」列為拒保事由,如果第一關「能不能保險」過不去,就不會進到第二關思考「保額多少」,他認為此次修法確實能改善精障患者被歧視的感覺,但是否可以讓這群人擁有保險,恐怕不樂觀,象徵意義較多。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表示,修法原則是為不歧視身心障礙者,保險公司仍要做好風險評估,避免道德風險產生。
此外,從評議中心及法院判決歷史資料,這類的保險爭議也較少。
此次修法是否可能讓已符合受監護宣告的精障患者減少聲請意願?葉啟洲說,不無可能,但還是回到目前保險公司的核保標準,影響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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