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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重點:發電廠機器銅管破漏造成財產及營業中斷損失,究竟符不符合保單「自然耗損」的除外責任?電力公司及產險公司一狀告上法院,究竟誰該負起舉證責任? |
台商在越南設立的協孚電力公司(下稱協孚公司)1999年8月11日年向泰安產物投保財產損失險全險及營業中斷損失險,同年在保險期間內發現協孚電廠編號第1、2、3 號發電機的冷凝器及汽輪機潤滑油系統的水冷卻器銅管遭河水中的大量沙石磨損,產生洩漏現象,鍋爐系統也受鹽水污染,造成協孚公司財產及營業中斷損失,向泰安申請理賠遭拒,提起上訴。

泰安產物拒賠的主要原因是,機器銅管破漏是受到河水沖蝕、腐蝕作用造成的自然損耗,屬保險契約的不保事項。
然而,法官認為,協孚公司所投保的是「概括保險」,屬全險(All risks )性質之「全部危險保單(all-risk insurance policies)」雖應負舉證責任,但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所蘊含的法意,按具體個案的情形,將被保險人舉證責任證明度予以適度降低。
亦即協孚公司就「概括保險」損害的發生提出適當證明,及該損害是由偶發不確定因素所造成就已足夠,無須就造成損害的具體確實原因證明;泰安若反對協孚的主張,並抗辯其為保單所列舉之不保事項,就需提出相當之反證,才符合公平與誠信原則。
法官表示,協孚及泰安約定GAB公司為保險公證人,協孚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泰安產物為明瞭出險原因,委請GAB公司鑑定,足證明爭機器銅管滲漏的事實存在,且損害發生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第一、二、三公證報告、及工研院測試報告,均認為受到含泥沙的水所造成的嚴重沖蝕作用,應是機器銅管破損的主因。
再者,保險契約「不保事項」第3項(a)款所謂濕或乾腐爛、沖蝕、腐蝕過程之作用,是指物質在正常使用狀況下長時間因自然環境中遭風、雨、海水的乾、濕侵蝕,或化學物質的逐漸侵蝕而敗壞,即經長時間與自然環境中的水、風等自然力或化學物質接觸,所產生的逐漸敗壞的自然損耗。
然而,造成協孚公司成發電機凝結水硬度升高之原因,除銅管洩漏外,尚有開機、停機後重開機、國家電網故障等多項因素,不能證明單純因沖蝕、腐蝕作用所致,無所謂承保事故與除外不保事故屬同一事件,泰安產險未能舉證證明機器銅管洩漏是因自然耗損,應依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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