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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保單課稅一直是民眾關切的議題,國稅局提醒,要保人花錢幫家人買保險,若要保人不幸身故,其保單價值是需要列入遺產課稅的,此外,依《保險法》113條規定,未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須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提醒民眾,有保險需求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關係如何指定,一定要想清楚再做安排。 |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時發現,張男生前在2009年5月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保單,要保人為張男,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徐女,受益人則為其子女,因張男為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所以張男在今(2017)年6月15日死亡時,保險公司還不用給付保險金,其子女誤以為保險公司未給付保險金,就不用申報遺產稅,經南區國稅局查核後,以保單價值3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要、被保險人為不同一人的保險契約,在要保人死亡時因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該保單應視為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因為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該保單價值在要保人死亡時,即視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並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課徵遺產稅。
此外,具有身故保障的壽險保單,填不填受益人,結果差很大。學者表示,指定受益人屬於權利,並非義務,是可以不指定的,但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換言之,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會列為被保人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此時,列為遺產的保險金須與其他資產、負債計算,甚至可能被課稅。
舉例而言,張男與兒子振邦相依為命,張男生前有300萬的死亡險,並未指定受益人,沒有其他財產,另有400萬債務。身故後的300萬理賠金,會列為張男的遺產,振邦「法定繼承人」,全部繼承300萬理賠金、400萬債務,最後相抵得到負債100萬;若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則不需償還400萬債務,但也沒有300萬的理賠金了。
如果張男在生前指定了振邦為受益人,身故後的300萬理賠金就不會列為遺產,而振邦可以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最後可領取300萬理賠金,而不用負責400萬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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