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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澄清湖詐保案改判 理由和保險金有關!?
文/黃晴冬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9.21 (新聞)
【本文重點】喧騰一時的「澄清湖詐保案」在今(2017)年9月宣判,主嫌陳男被以「共同犯承諾傷害本人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從殺人罪逆轉成傷害致死,關鍵在哪?

2014年9月高雄澄清湖一起墜湖命案,意外扯出詐領保險金的陰謀。主嫌陳男曾任職保險業務員,熟悉保險相關事務,將腦筋動到受害者吳男身上,誘引吳男當牛排館的人頭,並慫恿貸款買下千萬元房產來投保鉅額保險。此外,陳男不斷借錢給吳男當作「投資」,欠債的吳男因財務壓力而接受陳男「詐領保險金」的提議。

吳男同時投保多家保險公司,意外身故保險金高達4,600多萬元,由陳男繳交保費。陳男、吳男及兩名共犯合謀於2014年5月砍斷吳男手臂,成功詐領殘廢保險金約20萬元;而後竟食髓知味,在同年8月拿鐵鎚砸傷吳男左手、開車撞傷其腿部意圖再次詐領保險金,擔心密集發生事故會遭保險公司懷疑,4人更縝密地計劃假車禍。

同年9月底,眾人選定澄清湖做為假車禍地點,獨留吳男在湖畔邊,並由其中一名共犯林男加速開車衝撞吳男,使吳男彈飛跌入澄清湖,林男全程未煞車,一路讓車輛衝撞到護欄近60公尺才停下。

吳男送醫時已全身發紺、沒有心跳,最後因心肺衰竭及身上多處骨折而死亡,嫌犯二審論處殺人罪刑,經過上訴後撤銷殺人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今(2017)年9月合議庭審理後,將殺人罪改判「得被害人承諾傷害致死罪」,原因在於:

  1. 吳男同意由主嫌陳男繳交保費,向9家保險業者投保,一級傷殘理賠保險金多達4千6百多萬元。
  2. 吳男在2014年5月及8月分別以假意外、假車禍方式詐領保險金未遂。
  3. 依手機通聯紀錄和共犯的供述,顯示吳男知道並同意在澄清湖製造假車禍,而且共犯開車要撞擊吳男時,吳男也沒有閃躲。從現場情況看起來,眾人的計劃是開車把吳男腿部撞殘,並沒有預料到吳男會掉入湖中死亡。
  4. 依9家保險公司的保單看來,吳男雙腿重殘,4名共犯才能順利分到保險金。而吳男死亡後,保險金多數歸吳男的妻子及2名子女,4名共犯無法獲得犯罪利益,這也是為何陳男事發後會接近吳男遺孀,再騙取繼承人財產的原因(這部分為詐欺取財罪)。
  5. 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吳男一級殘可獲理賠金4,600多萬元,若吳男身故能領4,100多萬元,還少拿500萬元。依照情理,這群人應該會選擇撞斷腿而非致人於死。
  6. 到場勘驗結果,護欄頂端有防墜湖設計,且護欄有180公分高,車禍當時的車速只有23~50公里/小時,嫌犯供稱沒有預料到吳男會飛越護欄,以為吳男會卡在水泥護欄上斷腿,應可採信。
  7. 殺人罪不管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要在客觀上可以預料到會致人於死。雖然這次案件可料想到開車可能把人撞死,但因為現場護欄很高,且車速不快,吳男被車撞後反彈飛入湖中,超出眾人的預期,也並非他們的本意,所以不能以直接故意殺人或間接故意殺人罪論處,嫌犯應以「對吳男死亡得其承諾傷害本人致死罪」負責。

刑法第282條中規定,這項罪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法定刑度的限制,主嫌陳男被判4年10個月,其他兩名共犯分別判4年6月及4年2月。

法官考量了殘廢、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不同,以及保險金多寡,做為犯罪意圖的證據之一。主嫌與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吳男的遺孀蔡女過從甚密,不僅與蔡女同居,並生下一子,這層關係也讓蔡女在最初被懷疑是共犯之一,但沒有證據證明蔡女事先知情,蔡女獲不起訴。

至於詐保的事實,先前已判刑3~5年,被告都已在監服刑,此次案件只針對殺人罪部分更改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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