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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手術理賠後 以「隱瞞精神病」解約合理嗎?
文/何楷平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8.29 (新聞)
【本文重點】保戶隱瞞健康狀況,恐影響保費估計,保險公司當然可以解約;但如果隱瞞的是「精神病」,申請理賠的則是「脊椎手術」,兩者八竿子打不著,保險公司還要解約,合理嗎?

日前一名網友在PTT抱怨,說自己母親投保醫療險,過了一年後脊椎手術開刀。沒想到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對方「投保時,沒告知曾罹患憂鬱症」為由,要求解除契約。

雖然保險公司願意理賠手術費用,但「脊椎手術」與「憂鬱症」八竿子打不著,網友認為不太合理;此外,網友翻開《保險法》第64條,上頭白紙黑字寫「……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說白話一點,如果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以解約;就算事故已經發生了,一樣可以解約。但如果要保人發生的事故,和「未告知的健康事項無關時,保險公司就不能解約。

但實務上,一旦告上法院,法官不一定會拘泥條文。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啟洲表示,根據經驗,高達9成保戶都是惡意隱瞞,法庭上常見的辯解有:1. 醫生只叫我吃藥,我不清楚是什麼病;2. 填寫要保書時,業務員說不用告知;3. 要保書是業務員填的,我有告知、但他沒勾選;4. 申請理賠的事故,和我沒告知的健康事項無關。

葉啟洲指出,如果保戶抓著《保險法》第64條,主張「自己隱瞞的疾病」(以精神病較常見)與「已發生的危險事故」無關,不接受保險公司解約,那麼法官就會做特別解釋,讓保險公司理賠該事故後,就能與保戶解約。

事實上,過去不少判決結果,法官都會強調,如果不讓保險公司及早解約,等到保戶發生與「隱瞞事項」有關的疾病才能解約,中間的時間等於「保戶必須白白多繳保費,保險公司承擔被低估的風險」,如此一來,就違背《保險法》「對價平衡」與「誠實信用」的立法初衷。

因此,如果「保戶隱瞞的疾病」與「已發生的危險事故」無關,法官大多判保險公司理賠「已發生的危險事故」,並對《保險法》第64條做特別解釋,即保險公司可將保單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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