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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重點】討錢是件麻煩事,債權人往往想方設法從債務人口袋中找出錢來,而債權人眼中的其中一座小金庫,就是「保單」。保單的高額解約金、保價金真能拿來還錢?看法官怎麼說。 |
日前二起債權人上法院討要欠債的案例,應可說明要求「用保單還錢」是否合理。
案件一、不解約,是因為不想還債嗎?
法官:投保是為了保障事故後的經濟生活!
古女欠下本金含利息、違約金共一一七萬餘元,因古女投保多張保單,資產管理顧問A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第一審A公司請求被駁回,來到第二審,法官認為:
1.保價金或解約金在要保人行使終止權後,保險公司才負給付義務,古女沒有終止契約,就沒有債權存在,A公司自然無從主張用保價金或解約金來還債。
2.終身防癌險、終身壽險的保單是人身保險,在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兩張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都是古女,投保目的顯然是保障受益人能夠在事故發生後有所依靠,古女不終止契約是為了積極維持保障,而不是為了脫免債務,與「怠於行使權利」的情形不同,A公司不能依此理由代位終止契約。
3.執行法院核發的執行命令只禁止古女向保險公司收取債權,並沒有代古女表示終止保險契約的意思。
A公司不能合法代位、也不能拿著執行命令終止契約。
案件二、保價金是要保人已得請求給付的債權嗎?
法官:準備金是保險公司資產,要保人等權利人有優先受償之權!
施女積欠50萬元以及利息、違約金,B銀行認為施女手上有23張保單,具保價金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官認為:
1.各種準備金是為了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益,而依法要求保險公司提存的金錢,限制保險公司對這筆資金的使用權限,本質上仍是保險公司的財產。而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資產,保單權利人符合特定要件時,對保價金行使權利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和一般保險金債權不同。
2.施女投保的23張保單中,終身防癌險、終身壽險是人身保險,保單是否終止應該讓施女自行決定。施女不解約,是為了維持保單效力存續,難說是「怠於行使權利」,B銀行沒道理代位終止契約。
3.壽險、意外險基於人身無價,某些壽險兼具投資性、生命法益及身體健康法益等具有專屬性等因素,沒有適用代位權的餘地。
B銀行上訴無理由,判上訴駁回。
(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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