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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一年處理的死亡給付超過十三萬件,每一件都必須審視受益人檢附的死亡證明書。尤其壽險、傷害險保額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必須詳細了解死亡證明書的記載內容,才能確定是否屬保險公司應負給付之責的原因,並防範詐領保險金的道德危險案件隱藏其中。
一般而言,只有自然病故才可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如果是自殺、他殺、意外等非自然死亡案件,就必須由檢察官與法醫到現場相驗,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但事實上,即使是非自然死,在台灣要「買」到死亡證明書,其實並不困難。
非病死 四%未報司法相驗
新竹縣上(五)月查獲一位七十五歲的「黑牌法醫」濫開四千八百多張死亡證明書,連必須由檢察官相驗的自殺、意外都草率相驗,死因一律寫「心肌梗塞」。由於遺體早已火化,就算有人死得不明不白,死亡原因也無從查起,至於保險公司究竟承受多少不必要的理賠損失,則根本無法估計。
這起事件並非個案,民國九十二及九十九年都曾經發生醫師未親自檢驗屍體,就開立死亡證明給家屬的案例,儘管涉案醫師最後都被移送法辦,但法務部及衛生署至今仍未對行政相驗訂定一套嚴格的篩檢機制,以至於類似的案例依然層出不窮。
根據一份學術研究統計,二○一○年國內約開立一.二萬張「非病死」死亡證明書,其中近五百張的開立單位不是地檢署,而是醫療院所。換句話說,平均每二十五件「非病死」的死亡案件,就有一件沒有申報司法相驗。
開死診當副業 年賺千萬
由各地區衛生所主任、醫師負責行政相驗,並開立死亡證明書,主要是解決地檢署檢察官及法醫人力不足的問題,讓病死及自然死等沒有犯罪疑慮的死亡案件儘早結案,同時也是給家屬方便,讓死者早點入土為安。
然而,少數不肖醫師卻把開立死亡證明書當副業,每次收取車馬費一千五百元,死亡證明要價三千~五千元,加開一張須另支付五○○元。相較之下,民眾找衛生所行政相驗,一張死亡證明書只要二十元,兩者費用相差數百倍。
更令人憂心的是,行政相驗制度如果沒有好好把關,恐怕會淪為有心人士詐領保險金的管道,讓原本可以「不必死」的被保險人成為詐保的犧牲品,同時也導致保險公司的損失率節節升高。
成功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呂宗學指出,台灣至今仍保有「留一口氣回家善終」的習俗,因此在家死亡的比例高達五成以上,在醫院身故則占四成。親人在家中死亡後,家屬通常會找當地的衛生所主任,或診所醫師開立死亡證明,但如果是非病死的案件,醫師就要通報地檢署進行司法相驗。
「由醫師開具死亡證明,雖然紓解了檢察官及法醫的人力困境,但也衍生不少問題。」台大法醫研究所所長孫家棟說,「醫師不能開立非病死的死亡證明書,但是卻有很多醫師連自殺、意外都敢開,且不只診所及地區醫院,包括醫學中心也有同樣的情形。」
舉證不易 違法醫師難重罰
根據一份學術資料統計,國內醫師最高紀錄一年開立超過二千張死亡證明書,如果以一張五千元計算,一年的進帳就高達千萬元,獲利相當驚人。
呂宗學說,這些高頻率開立死亡證明的醫師,衛生署其實都握有黑名單,如果確實掌握醫師違法的證據,主管機關就應該依規定開罰,以儆效尤。
根據醫師法規定,醫師檢驗屍體認為有他殺嫌疑,而未申報司法相驗,最高可處十萬元罰鍰,如果觸犯刑法,甚至可以撤銷醫師證書。只不過,實務上就算檢察官要偵辦這類案件,往往也因為遺體早已火化,而面臨舉證上的困難,最後法院對於這些濫開死亡證明的醫師,通常只能罰錢了事,難以真正達到嚇阻作用。
為了避免這類案件一再發生,孫家棟說,衛生署應該針對行政相驗建立一套完整的篩檢機制,一旦發現異常案件就要馬上處理,否則等到遺體被處理掉之後,一切都死無對證。
死因兜不攏 保險理賠人員頭大
壽險公會理賠小組召集人徐植萱表示,保險公司往往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被保險人身故的消息,因此在受理身故案件的時候,死亡證明書就成為理賠人員的重要判斷依據。
「如果是一般大型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保險公司通常不太會去質疑文件的正確性。」徐植萱指出,只要死亡證明書的記載無誤、死亡原因符合保單的理賠條件,且被保險人生前沒有異常的投保或理賠紀錄,保險公司都會盡快將保險金理賠給受益人。
然而,最讓保險公司困擾的是,死亡證明書常常會出現前因後果兜不攏的情形,例如心臟病、癲癇、腦血管疾病、巴金森氏症等,若與事故傷害同時出現,就會造成因果關係判定上的困擾,讓理賠人員無所適從。
保險理賠爭議 意外認定占四成
根據國內保險業者統計,保險公司理賠爭議案件當中,將近四成與意外事故的認定有關。有些死亡證明書的死亡方式勾選「意外」,但是死亡原因卻是高血壓、心臟病,徐植萱說,「拿到這種內容矛盾的死亡證明書,叫保險公司怎麼賠?」
除了意外事故的認定之外,死亡證明書記載死因不詳,也讓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相當頭痛。根據統計,我國死亡證明書記載死因不詳的比例,從一九九四年的六.七%,上升到二○一○年的十三.四%,平均每七.四張死亡證明書,就有一張是死因不詳。
遇到這類內容矛盾的死亡證明或死亡原因不明的理賠問題,保險公司通常會先和家屬溝通,盡量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處理方式,如果溝通不成,第二步就是移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處或評議。徐植萱說,「假如這二個管道都走不通,保險公司與家屬下次見面的地點大概就是在法院了。」
建立資訊平台 減少理賠爭議
孫家棟說,國內的醫學鑑定技術學來愈進步,但死因不詳的比例卻逐年攀升,主要因為許多醫師不想擔負開立死亡證明書的責任,「將來一旦釐清真正的死因,醫師才有閃避的空間。」
然而,死亡證明書記載內容是否精準,會影響衛生署的死因統計品質,孫家棟指出,像台灣這樣一個醫療技術發達的國家,死因不詳的比例不應該超過十%。
不過,孫家棟也不諱言,如果沒有足夠的參考資訊,再專業的醫師也可能誤判死因,家屬如果不希望將來產生保險理賠爭議,就應該在醫師相驗遺體時,提供與死者有關的完整資訊,以免將來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對死亡證明書的內容產生疑議。
除了改善死亡證明書的登載品質之外,徐植萱也希望相關機構能建立資訊平台,讓保險業者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取得更詳盡的死因鑑定資料,如此一來,不但能夠幫助保險公司釐清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也能節省將來保險契約兩造舉證不易所耗費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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