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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蔡小姐問:去年我向A保險公司投保一張五年期重大疾病保險以及一張一年期防癌險,保單生效後不到一個月我就被檢查出罹患乳癌,向A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後,理賠人員表示,由於我是在保單的等待期間罹癌,因此無法理賠保險金,且兩張保單都要解約,請問A公司這樣做合理嗎?
中心顧問回答:隨著罹癌率攀升,透過癌症險分散罹癌經濟負擔的觀念也越來越發達,而可以保障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初次罹癌、癱瘓及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的重大疾病保險,也成為國人規劃保險的熱門選項之一。
不論是一般的醫療險、防癌險或重大疾病保險等健康險,都有「等待期間」的規定,也就是在保單生效後一定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主要是為了防範帶病投保的道德危險。
根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十八條規定,除了癌症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外的健康險,等待期間最長以三十天為限,也就是說,這兩個險種的等待期可由保險公司自行訂定。蔡小姐購買的五年期重大疾病保險及一年期防癌險,等待期間都是九十天,在這段期間罹癌,保險公司的確可以不必理賠保險金。
等待期間罹癌 防癌險可解約
A保險公司以等待期間罹患癌症為由,要求解除蔡小姐兩張保單是否合理?
根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八十四條規定,除癌症保險外,保險契約不得約定『被保險人若於等待期間內罹患癌症,契約即行終止』,換句話說,所有的保險中,只有癌症險可以因為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罹癌為由解除保險契約。
由於單純保障癌症的防癌險保單,以罹患癌症為理賠唯一要件,並不提供其他疾病或壽險保障,在等待期間罹癌,除了保險公司不必理賠保險金外,也視為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經發生,按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契約無效,因此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依法有據,但必須無息返還已繳保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市面上除了單純提供罹癌保障的癌症險外,也有包含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的複合式癌症險,這種並非單純以癌症為唯一給付要件的保單,除非保險公司在條款中言明等待期間罹癌即解除契約,否則應為其他保障需求繼續存在。
重大疾病保七項 等待期罹癌不可解約
至於在等待期間罹患癌症,保險公司能否將重大疾病險解除契約?
根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一般重大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若在等待期間內患任何一種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但基於被保險人同時有其他疾病的保障需求,因此保險公司不能終止契約,A保險公司的做法並不符合規定,經中心顧問表達前述看法後,A公司表示將繼續維持蔡小姐的保單效力。
另外,由於蔡小姐的重大疾病險保單並沒有限定以初次罹癌為理賠條件,因此蔡小姐如果不幸罹患其他癌症,且可以證明並非由乳癌轉移,保險公司仍要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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