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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要保人 需要被保險人簽名同意嗎?
根據《保險法》第106條「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出面承認者,不生效力。」保險法賦予要保人對保險契約有轉讓、質借和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但為尊重被保險人對自己生命的自主權,防範不利於自己的道德風險發生,因此,要保人辦理保單借款、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時,當然就須要被保險人親簽同意。
二、誰都可以當 變更後的新要保人嗎?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所謂「保險利益」,保險法有明訂「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教育之人」四大類。
「家屬」指的是《民法》中「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也就是說,只要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即使並非親屬、沒有血緣關係,仍互有保險利益,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廣義來講則是在法律上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例如直系血親之間、兄弟姊妹之間,以及夫妻之間。
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對於「同居家屬」的認定,除了要以全戶戶籍謄本的登記戶口為準外,對於非親戚關係的同居如男女朋友,仍會婉拒承保,尤其2013年嘉義醃頭案之後,各保險公司除了對兄弟姊妹的核保更為謹慎外,只要變更後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本人,或父母子女的關係,保險公司就會進一步訪查,雙方是否確有經濟相關、共同生活的情形。
三、要保人死亡 如何變更要保人?
由於保險契約可透過解約、保單借款取得保價金,具有實質資產價值,因此,當享有解約、變更和質借權的要保人死亡,保單理所當然就成為要保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新要保人,而若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現行繼承辦法則是須由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名同意,共同推舉其中一位擔任新要保人。
但也可能因此發生尷尬的情況,若有兩位以上法定繼承人想搶著擔任新要保人,保險公司就會要求,必須先達成共識後才能辦理變更,而在未取得共識的期間,保單就會出現一段沒有要保人的空窗期,無法行使保單的各項權利。
精彩全文,詳見329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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